领袖DM合作协议(代理合作模式)_dm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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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袖DM广告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模式)
甲方:
乙方:湖北领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授权甲方为领袖传媒DM广告项目在地区指定执行代理单位,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合作原则,并遵照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领袖DM广告项目在该地区授权认定运营代理机构。
2.甲方不得在合同规定区域之外,开办DM广告刊物运营投递业务,如涉及区域外业务需经书面同意。
3.甲方必须保证所运营的DM广告刊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4.甲方应严格审查客户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予以修改或拒绝刊登,甲方发布的广告出现法律问题,应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为避免出现相关问题,可以查阅《领袖DM广告》广告手续验收标准(附件001)
5.甲方应服从接受领袖传媒在项目上的整体管理,有和总部以及其它合作机构交换版面的义务。
6.甲方应在每期出刊后,邮寄10份至乙方,刊物用于乙方存档,并递交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刊物备案。
7.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经营模式、商业秘密及有相关的公司资质文件等。
8.乙方进行自身形象宣传以及本公司所属项目招商工作时,甲方应在自有刊物媒体上积极协助推广。如乙方进行第三方单位项目广告宣传时,乙方应向甲方按内部广告折扣价格支付广告费用。
9.甲方刊物所拟定名称,需经乙方书面同意并进行标准刊头版面设计,方可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法完善的DM刊号资质证明文件。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前期的刊物规划,并制定结合当地市场的全案资料及前期版式设计等工作。
3.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免费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如需上门协助指导工作,仅需要负责团队成员往返差旅费用。
4.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媒体分析、发行策划、媒体招商、样报样刊等全套资料。
5.乙方不承担甲方所在地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问题由甲方负责承担。
6.为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有权对甲方在经营过程中提出必要的标准和要求。
7.乙方不在同一地区增设相同项目代理单位,以保证甲方项目的唯一性。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经营代理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9.为确保甲方高效地开发市场,乙方应保证及时对自身项目进行创新并开发新的增值项目。
三、付款方式、代理期限
1、甲方愿意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代理费用¥3000.00 元整,此费用不含税,只开普通收据,如需开发票另加12%的税点。
2、合同期满,甲方续签代理权,需提前两个月书面申请,同时缴纳费用¥3000.00 元/年。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相关的管理费、业务赢利提成、品牌使用等费用。
4、代理期限为1年,自合同签订日起计算。
四、免责协议、合同终止
1、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而影响刊号资质文件的使用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责任违约而造成对方损失,除进行损失赔付外,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意一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无法继续经营,本合同自动终止。
4、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甲方应在30日内结清所有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同时甲方以“领袖
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DM刊物运营及其它的广告业务经营权终止。
5、合同到期后,甲方未在期满前两个月提交申请书,合同期满之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合同备案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其它
1、代理合作单位、机构须是有广告业务运营资质的公司或者个体工作室单位。
甲方(盖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盖章):湖北领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付款账户:4367 4228 7251 0136 519
开户银行:建行武汉雄楚支行
电话:027-87785211
地址:湖北武汉雄楚大道489号领秀城2—A-17F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法人:电话: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