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土场征用协议_临时征地协议弃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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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土场征用协议 甲方:宜慈公路八工区经理部 乙方:辽市镇上石村新屋组
为建设宜慈公路服务广大过往车辆,经甲乙双方代表协定,现甲方需征用乙方部分土地作为公路弃土场,双方现就土地征用事项商定,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征用时间:至宜慈公路竣工通车日止。
二:土地面积:12.445亩。
三:乙方土地征用补偿费:叁仟圆每亩,共计三万七千三百三十五圆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甲乙双方同意征用协议且均没有异议。2:合同生效后,该块地即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3:土地征用后,乙方不的无故阻扰、破坏、干扰甲方正常施工。
4:如乙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征用补偿之外的其他补偿款。6: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订补充协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同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宜慈公路八工区经理部
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2013年月日
《弃土场征用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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