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协议书_学校联合办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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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协议书
甲方:海南州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 江苏省扬州旅游商贸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职成(2003)6号《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精神,促进东西部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适应社会的需求,为地方培养更多的主专业人才,经甲、乙双方研究磋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办学层次、专业、学制和招生数量
办学层次:中专
生源层次:初、高中毕业生
学制:叁年
专业: 学前教育、导游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
二、合作模式
采取异地办班的合作办学模式,即学生在乙方进行专业课教学和实习,学生毕业后由乙方负责安置学生就业以及就业后服务。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按招生计划在本地区的招生、录取后及时按乙方的要求报学籍。
2、配合乙方接送的人员将学生送往乙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协助管理学生。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教学计划的制定、学生的学籍及毕业等手续的办理。
2、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按教育部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及就业安置工作。
3、为少数民族提供清真食堂、解决好就餐问题。
4、学生入学后既与学生签订《培养安置协议书》,确保合格学生就业安置率100%,并给学生免费3次机会来选择工作岗位。
5、学生就业后的月工资不能低于2500元。
6、对于愿意回原籍实习就业的学生,与乙方协商,共同负责在原籍安排落实。
7、负责向学生发放国家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
8、乙方应按学生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学生,如出现严重违纪需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
四、费用
1、甲方于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学费3300元/每生(学生人数以5月30日和10月30日统计数字为准,统计的学生人数乙方必须在每年6月5日和11月5日前报甲方)、乙方再不能收取保险费、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代工费、实习材料费、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
2、乙方确保提供《入学须知》中承诺的各类生活用品。
3、甲方在学生生活费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入校时学生人数将学生生活费转入乙方帐户,由乙方负责转入学校伙食专帐,学生实行包餐制,包餐标准为每生每月320元。学期末乙方做好决算,并向甲方提供发放原始单据。
五、其他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保证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学生就读期间出现的问题,由当时学生所在学校承担有关经济、法律责任。
(二)协议书有关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共同修改、签字方能生效。要切实保证学生的权益,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提出终止协议,双方终止协议以不影响在册学生学习和毕业为前提。
(三)甲乙双方要本着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执行协议书中各项条款。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六、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解决或以附件的形式另作约定,其约定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2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满,双方可续签长期合作协议。
甲方学校(盖章):乙方学校(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