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_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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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教育厅
乙方:(非广东省生源免费师范生)
丙方:(市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印发的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作为乙 1
方已与其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达成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补充。
第一条甲方是在广东省内中小学就业的免费师范生的主管机关。乙方是非广东省生源的免费师范生。丙方是乙方任教中小学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第二条乙方毕业前通过广东省各级教育部门公开招聘途径,与广东省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订就业协议的,经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来广东省就业,并可享受免费师范生有关政策优惠。
第三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达成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原件),以及与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验证后原件退回)。
第四条甲方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并同时享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并同时享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权利。
第六条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承担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乙方的待遇得到落实。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2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入乙方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
日日日 3月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