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建设资金监管协议_建设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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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建设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县(市、区)交通局或运管机构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村客运站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完成年度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经制度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客运站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建设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或各级政府投入的客运站建设补助资金万元整。
二、甲方在收到建设资金后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至乙方,即在项目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5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
三、甲方作为行业管理者,应对乙方使用、管理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行业指导。
四、乙方应按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将建设资金全额用于站场建设项目。
如乙方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甲方应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站场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站场用途用于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处置站场资产。
六、站场投入使用后,乙方应按规定组织运输车辆进站,不得擅自收费,并做好站场的安全源头管理、治安、维护工作。
七、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从站场项目立项开始,到该站场停止使用并清算完毕止。
八、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间起生效。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见证方:县(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客运站建设资金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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