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_合同和解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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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甲方:薛曼娟,身份证号:***165,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西乙楼1单元3号。

乙方: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在地:长风东街66号。

鉴于:甲方于2010年12月14日在乙方路段行走时不慎滑倒,造成一定程度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已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已于2011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守:

一、对于甲方此次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乙方基于帮扶精神给予甲方5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医药费40500元,伤残补偿款3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除上述补偿款外,甲方此次事故发生的其他费用及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负责先行向乙方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诉裁定书。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撤诉裁定书并且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和解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全部补偿款。

四、乙方支付补偿款后,甲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要求赔偿,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认可乙方不存在任何赔偿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协议正本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六、本协议书附件部分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本协议书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代理律师签字:代理律师签字:

附:

1、薛曼娟身份证复印件;

2、《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及山大二院有关说明;

3、治疗费、司法鉴定费收据;

4、关于薛曼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山大二院出院证明;

6、山大二院关于薛曼娟出院后诊断、治疗建议书;

7、迎泽区人民法院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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