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协议(天津供电段)_通信段施工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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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北京铁路局天津供电段(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铁**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乙方)
由乙方承建的新建**至**铁路工程,在甲方管辖设备范围内,为确保施工中的行车安全、供水电设备安全及人身安全,经双方协商达成施工安全监控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建**至**铁路工程。
2、施工地点:**线上下行K3**+***至K3**+***处。
3、施工内容:架桥机架设**#—**#墩**特大桥、**#—**#墩横隔板、湿接缝、桥面系施工。
4、工期:2012年**月1日至2012年**月31日。
二、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及相关文件
《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2010】2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有关规定的通知》(京铁安监【2010】34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3号)、《铁路给水管理规程》(铁运【1999】104号)等文件规定。
三、安全防范内容及措施
1、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服从施工安全检查、现场监护人员的监控。
2、乙方工程施工中如果需要电力电缆停电配合时,需提前向维管段提出申请。
3、乙方施工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以及施工设施、机具,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与电力设备带电部分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安全界限时,乙方按照规定申请停电配合施工。
4、电力电缆根据天津供电段水电技术科要求做好防护。距离电力电缆、水管路1米以内禁止开挖取土。距离电力电杆、拉线等设备3米内禁止开挖取土。
5、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与电力电杆安全距离不足时,必须对电力电杆采 1
取硬保护措施,防止碰撞电力设备。
6、乙方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行车事故、水电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事故。
7、临近甲方电力、给水设备的施工,乙方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电力、给水设备(包括隐蔽工程设备)或造成供电线路跳闸。
8、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可能对甲方电力设备运行安全造成的影响。遇到能见度不足200米的大雾、暴风雨(雪)、雷电密集、扬沙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乙方进行有可能侵入既有设备界限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安全的各种施工。
9、当发生电力线路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电力架空线上有线头、绳索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并保持8米以上安全距离,应立即通知天津供电段生产调度派员处理。
10、通知有关施工的事项和传达各种命令,双方必须电话复诵、确认,并书面签认。
11、因乙方工程施工引起甲方设备迁移、改造问题,乙方需另行与甲方水电技术科签订设备拆改合同,涉及既有运行设备迁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待甲方设备设施迁改完毕后,乙方方可施工。
四、双方责任
甲方:
1、根据本次工程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根据路局施工计划批示等级,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2、对临近施工范围的电力设备、给水管路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乙方施工影响甲方设备运行安全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处理,直至停止施工,以确保甲方设备运行安全。
3、对乙方超范围施工、超计划施工、超等级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安全协议不落实、危及甲方设备运行安全的施工,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施工。
4、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甲方电力、给水设备损坏或酿造故障、事故的应进行调查、分析。
乙方:
1、参加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
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施工前对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施工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人员按章作业。
2、乙方应设置指定施工驻站人员,与甲方驻站人员签认开、收工手续,当驻站人员变更时要及时通知甲方。
3、月度施工计划审批:乙方需提前先与我段相关设备管理车间对当月施工计划进行现场踏勘、方案确认,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经辖区内供电车间主任、副主任或施工安全主管确认、签字后,方准报我段施工安全管理科室进行审核并办理申报手续。
4、日施工计划通知单:乙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先与我段相关设备管理车间对当日施工计划进行现场勘察确认(重点了解并掌握具体施工内容、时间、使用大型机械、有何安全风险因素等情况),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辖区内供电车间主任、副主任(或施工安全主管)确认、签字后,电传至我段生产调度,方视为有效计划并下传执行。
5、乙方工期内每一次不同等级的施工,必须以施工前三日,向天津供电段生产调度提报具体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类别、施工具体地点、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使用大型机械类型及数量、现场施工负责人(并注明联系电话)。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施工,不得超范围施工、超计划施工、超等级施工。
7、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对施工工作的督导检查,施工前由乙方对电力电缆及给水管路路径进行人工挖探(严格使用铁镐作业),找出电缆、给水管路确切深度及走向,待甲方人员确认对电力电杆、地下电力电缆、给水管路及隐蔽设施无影响后,方可施工。
8、乙方施工需要将电力电缆挖出暴露时,必须向甲方提报施工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电缆挖出后,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有效的防护,并24小时派人看守,防止发生电缆被盗、被破坏事件。当施工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恢复。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拆除、损毁甲方水电设备;邻近电力线路电杆及拉线桩运输物资时要对其进行有效防护,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0、负责施工区段既有设备运行安全。对涉及、影响甲方设备运行安全的施工项目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有甲方人员到达现场监护配合后方准进行施工作业,甲方配合人员未到现场,乙方不得进行施工。
11、服从甲方的安全监督,违反安全协议或不听从甲方人员的安全监督,发生危及甲方设备运行安全的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2、乙方要指定专人进行施工联系,当人员变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13、因施工造成供水电设备损坏或造成故障、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天津供电段生产调度,并积极配合抢修,并及时将事故报告和有关物证送交甲方。
14、乙方在施工时,施工范围内的人身及设备安全由乙方负责。
15、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甲方水电设备故障、人身伤害及影响行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6、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如因乙方野蛮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面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2010】24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线施工安全监控有关规定的通知》(京铁安监【2010】34号)文件。
2、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超范围施工、超计划施工、超等级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安全协议不落实、危及甲方设备运行安全、不听监护人员劝阻、野蛮盲干等违约行为的,造成一切后果的由乙方全权负责。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甲方定责事故或设备故障,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或争议时,双方首先进行充分协商,当协商不成时可通过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仲裁。
六、联系方式
甲方:
生产调度电话:03**-77522**(人工);03**-77524**(自动传真)
供电技术科:03**-77525**;水电技术科:03**-77521**;
安全科: 03**-77525**;**供电车间:03**-79420**;
监管车间:022-261843**
乙方:
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七、其它
本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施工完毕后自动废止,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北京铁路局天津供电段
代表:
年月日
**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部代表:年月日 乙方:中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