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委托处理协议0933_污水委托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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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委托处理协议
合同编号:
用户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接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接纳工业废水管理的通知》、《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工业园区污水排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城市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委托乙方进行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污水接纳要求及标准
1、甲方已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按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最长不超过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月)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仍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本协议自动失效;
2、甲方排放的污水来源仅限于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
3、甲方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如上述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甲方应当申请对《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并重新与乙方签署《污水委托处理协议》;
4、甲方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5、一般情况下,甲方只能申请设置一处排放口,如甲方需设置两处排放口,须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并经建设(排水)、环保部门批准,甲方最多只能申请设置两处排放口。甲方应当于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最长不超过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月)在每一排放口自行设置具有安装格栅、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检查井),建设(排水)、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企业或重点排水户,还需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与乙方及建设(排水)、环保部门联网,专用检测井(检查井)应位于甲方规划红线以外;
6、如甲方为建设(排水)、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企业或重点排水户,应具备对水量、pH、CODcr、SS、总磷和氨氮等重要污染因子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7、甲方应当无条件同意乙方从甲方污水总排放口或其他乙方认为合适的甲方场所采集水样,并为乙方采集水样提供便利和协助,采样的时间和频次由乙方自行确定;
8、如果甲方由于预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短时间内污水无法达标排放,或者将排放的污水虽然超过接纳标准,但可生化性好,不致对乙方的污水管道及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经甲方向乙方申请,在乙方论证可以接纳处理、报建设(排水)、环保部门批准、并与乙方签定《超标污水代处理协议》、向乙方全额缴清超标污水处理费后,方可排放(超标污水处理费计算方法见附件);
9、由于乙方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接纳甲方所排放的污水,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甲方应当服从乙方的统一调度,按照乙方的要求减少排放量或停止排放。
第二条、接纳地点和接纳量
一、甲方排污地块位置:(详见宗地图)。接纳地点(本栏经乙方现场踏勘后确定):。
二、污水排放量
1、甲方只使用乙方供应的自来水的,其污水排放量按照自来水水量计算;
2、甲方如果使用自来水以外的地表水、地下水或外来水源等自备水源,应当向乙方提供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取水口和污水排放口自行加装计量装置,并经乙方验收后方可排放,乙方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费(水量按进出口流量取高值计算)。
第三条、甲方职责
1、甲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应当向乙方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污水管网系统施工图,经乙方审核并书面同意、由甲方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与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甲方排水系统必须雨污分流。如甲方将雨水管接入污水管网,乙方将封堵甲方的排放口,同时乙方自甲方违章之日起至整改完成之日止,按照雨水管网承担的汇流面积乘以流量上限的2倍向甲方计收污水处理费;
3、对于甲方规划红线内的乙方污水设施,甲方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私自接驳、破坏、移位、占压、堵塞、倾倒垃圾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条例处理;
4、甲方按期交纳污水处理费;
5、甲方所排污水的水质指标以乙方的检测数据为准;
6、甲方的产品性质、种类、生产工艺发生明显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征得建设(排水)主管部门和乙方同意后才可继续排放。
第四条、乙方职责
1、乙方在正常情况下确保甲方达标污水的的排放。
2、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甲方现场取样和开展检查;
(2)查阅、复制甲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3)如甲方出现违约,乙方有权随时采取中止接纳甲方污水排放至乙方污水管网等一切措施;
3、乙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排水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4、如遇特殊原因或因不可预见的事故,乙方必须采取暂停甲方排水或减少排水量,甲方应配合执行乙方的临时调度指令;
5、乙方对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由于上述第3和第4条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排水,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五条、计费及结算
1、单价: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执行园区物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若园区物价等部门对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则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超标排放污水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2、结算日期:甲方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同时结算。
3、超标污水处理费计算期限:自甲方超标排放起至甲方达标排放为止。在此期间,如乙方进行数次检测,按检测间隔时间分段计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乙方有权停止接纳处理甲方的污水,封堵甲方的排放口,并向甲方追收超标污水处理费;
2、甲方逾期缴费,乙方将以甲方应缴污水处理费为基数,向甲方收取每日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甲方拖欠污水处理费用30天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甲方造成乙方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向乙方赔偿。
第七条、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乙方有权随时按照届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对本协议任一条款进行修改,甲方应当认可;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由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
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