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征三和管桩和解协议书_三和管桩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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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方: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桩杆有限公司
因深圳元征科技工业园预应力管桩工程需要,甲、乙双方于2005年10月24日签订了《PHC管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SH深05-033#)。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了烂桩、桩身断裂等情况。现甲、乙双方就此事友好协商如下:
一、甲、乙双方于2007年8月 5 日前办理完该项目的预应力管桩供货结算事宜,并于2007年8月 5 日前支付完乙方的剩余货款。
二、因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烂桩、桩身断裂情况,乙方同意承担¥50,000.00元之损失,由甲方在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
三、乙方撤回 二○○七 年 七 月 九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甲方的起诉(案号为(2007)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3 号),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同时,乙方自愿放弃为此再次起诉的权利。
四、双方确认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就2005年10月24日签订的《PHC管桩买卖合同》事宜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送罗湖区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桩
深圳分公司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元征三和管桩和解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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