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服务协议._电子支付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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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缴费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乙方(客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缴费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车载电子标签的定义1.车载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并和车道上安装的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车载设备。
2.车载电子标签须与陇原交通卡配套使用,在通过收费站ETC专用车道时,可实现不停车电子缴费。
3.车载电子标签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标签、专车专用。
二、车载电子标签的发行
1.任何个人/单位同意本协议内容,均可成为车载电子标签的客户,即本协议的乙方。
2.乙方同意提供办理车载电子标签所需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3.甲方向乙方销售车载电子标签,具体价格以甲方公告为准。4.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车载电子标签的使用
1.乙方应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客户使用手册》及其它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车载电子标签和陇原交通卡。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车载电子标签,不得有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车载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3.甲方负责安装,安装时需切割玻璃保护膜一小块。安装后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车载电子标签自动失效,因此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4.装有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ETC专用车道时,车速按现场的限速标志规定行驶,并保持与前车距离10米以上。
5.客户申办电子标签须交纳成本费,甲方提供发票。客户缴纳电子标签成本费可以使用现金、转账支票及POS机刷银行卡三种方式。
四、车载电子标签的更换
车载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的,自办理之日起一年之内因非人为损坏的,甲方免费更换。客户变更车载电子标签的,应驾驶原车辆和预变更车辆,携带原车辆和预变更车辆的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客服营业厅办理,由客服营业厅工作人员登记后重新安装电子标签。
五、车载电子标签的维修
车载电子标签损坏的可在客服营业厅维修,办理之日起一年后发生损坏的,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六、其他约定
1.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提供的电子收费系统的服务方式。
2.在ETC专用车道维护期间,乙方同意转入MTC(人工)收费车道停车缴费。
3.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在其客服营业厅以张贴通告的方式通知乙方,或以其他方式发布通告。4.《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客户使用手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载电子标签销售、维修发票为厂家正式发票。
七、陇原交通卡定义
1.陇原交通卡为记录资金信息的国标双界面CPU卡。使用陇原交通卡通行高速公路刷卡缴费时,可实现非现金缴纳通行费的功能。
2.在甘肃省高速公路联网电子收费系统中,陇原交通卡作为非现金专用缴费卡,兼作高速公路通行卡使用。
八、陇原交通卡发行
1.为了使乙方通过甘肃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能够获得便捷的通行费电子缴费服务,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陇原交通卡。
2.任何个人/单位同意本协议内容,均可成为陇原交通卡客户,即本协议的乙方。
3.陇原交通卡采用实名制,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陇原交通卡所需的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个人办理提供)、营运证(客运车辆办理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办理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4.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陇原交通卡资费
乙方同意缴纳成本费,甲方保留对该卡使用相关的最终解释权。
十、陇原交通卡使用
1.乙方同意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客户使用手册》正确使用陇原交通卡。
2.乙方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破译陇原交通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
3.陇原交通卡不能透支使用,余额不足时应以现金全额缴纳通行费。4.乙方陇原交通卡内的金额甲方不计付利息。5.乙方应妥善保管陇原交通卡。
6.乙方应携带陇原交通卡在甲方客服营业厅或授权网点进行充值。
7.乙方有权办理清户,甲方自受理清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将乙方账户内余额退还。
十一、陇原交通卡刷卡说明1.当客户驾驶车辆进入收费站MTC车道时,应将陇原交通卡交收费员,由收费员进行刷卡操作。
2.当客户驾驶车辆进入自动发卡车道时,应自觉刷卡驶入高速。
十二、陇原交通卡充值
1.客户持陇原交通卡到客服营业厅办理充值。
2.陇原交通卡充值可使用现金、转账支票或银联卡。
十三、陇原交通卡余额查询
1.客户持陇原交通卡缴纳通行费时,出口处费额显示器将显示余额。2.将陇原交通卡插入车载电子标签内,车载电子标签液晶显示屏上将显示该陇原交通卡余额。
十四、陇原交通卡消费信息查询
1.客户持陇原交通卡缴纳通行费时,出口处费额显示器将显示本次消费金额。
2.客户可持陇原交通卡到客服营业厅查询消费信息。
十五、陇原交通卡客户变更
客户可凭有效证件到客服营业厅办理资料变更。
十六、陇原交通卡挂失
1.客户陇原交通卡发生遗失,须凭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到客服营业厅办理挂失手续。
2.挂失办理生效时限为业务受理后24小时。3.客户挂失生效五个工作日后,到客服营业厅将挂失卡余额转入新卡。
十七、陇原交通卡注销清户
1.客户须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及预缴通行费发票到客服营业厅办理清户手续。
2.如陇原交通卡不能显示余额,则先行办理注销手续。3.在次月五个工作日后办理清户结算和退费。
十八、陇原交通卡更换
1.客户的陇原交通卡发生损坏,可办理更换。属人为损坏的,须交纳成本费。
2.客户可将原卡余额转入新卡。
十九、其他事项1.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及记载方式。2.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通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3.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的争议,乙方应先行在现场与道路提供方协商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提供证据,事后相关方协商解决。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陇原交通卡交易记录有异议,应自争议交易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提出。
5.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在其客服营业厅以张贴通告的方式通知乙方,或以其他方式发布通告。
6. 因客户不按《甘肃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客户使用手册》正确使用陇原交通卡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二十、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在电子缴费系统为乙方完成注册登记起生效。
若乙方注册后又办理更换,与原注册内容相关的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二十一、甲方提供的电子缴费服务受乙方注册电子标签和陇原交通卡状态的制约,如电子标签和陇原交通卡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注册电子标签和陇原交通卡状态恢复正常时,甲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乙方电子标签和陇原交通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自动终止。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电子缴费业务收费标准可到客服营业厅咨询或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6969”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