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营业厅委托代办协议_单位委托个人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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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营业厅委托代办协议
甲方:***********分公司
乙方:
为了做好地区电信业务持续、稳定、有效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电信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确保双方权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内容
1.1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代办关系,乙方按甲方业务规定要求,做好区域代办电信业务服务:业务发展、话费回收、电信卡销售。
1.2甲方按乙方服务区域的业务量、服务质量核发乙方代办费用。
1.3乙方代理代办协议期间的人身安全、未移交甲方前的资金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
第二条 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
2.1 自2012年7月4日至2013 年7月3日止,如果协议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续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 保证金
3.1 乙方应根据代理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额度为五千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在代理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代理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乙方在业务发展、服务、维护、安全等方面达不到甲方要求的、连续6个月完不成甲方委托代办业务量的。
(2)私自泄露与代理代办相关的方案材料、各种业务策划方案、用户资料、服务管理准则及合同协议等甲方商业机密的。
2、每月对乙方的基础工作如服务情况、营业款送存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3、按代办电信业务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单册和必要的IT支撑;负责提供电信业务宣传所需的宣传用品。
4、乙方逾期未按时上缴营业款的,甲方有权用乙方的保证金进行抵缴。
5、甲方根据乙方业务量、维护、服务情况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支付给乙方代理代办费。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熟悉代理代办的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处理流程、用户须知、管理规定和电信服务标准。
2、按照甲方业务规范给用户办理入网、收缴电话费、清理用户欠费等业务,并按业务流程,填写业务受理单,向用户开具票据,登记、保存用户资料,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和统计资料。
3、收取的电话费等费用妥善管理,每日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每十日按时上缴县分公司,要求帐目清晰,各种手续齐全;
4、接受甲方业务指导、业务考核;
第五条 代理代办费用及结算办法
5.1 甲方每月按代理代办业务项目及代办费用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代办费用按考核后的实际费用每月结算。代理代办业务项目及代办费用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
5.2 每月10日前甲方对乙方上一月代办费用进行考核,甲乙双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15日前乙方提供发票(税费乙方承担)。
5.3、乙方既要做好服务工作,也要做好所辖区用户发展和存量保有工作。辖区业务净增,按标准、业务量甲方给予提成;如辖区业务量未净增,发展业务量不予提成。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违约情况的书面说明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对违约行为有异议,则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说明,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产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由于不能预见或者虽能预见但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2双方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7日内,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附则
9.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在有效期满后,续约需重新签订协议。
甲方: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开户行:
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