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单纯保管人事档案协议_档案委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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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
甲方: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一、本协议系乙方个人委托甲方管理个人人事档案的书面依据。
二、乙方因案委托甲方管理。委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 日止。
三、根据物委核定收费标准(闽价费〔2009〕275号),人事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壹拾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当月起按年度向甲方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
四、协议期间,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若乙方符合国家有关恢复干部身份规定的,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
五、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提供因升学、出国(境)政审等事项出具档案寄存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协议期间,乙方应主动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甲方入档。
七、本协议期间届满,乙方不再需要委托保管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视为双方自愿同意保管期限延长一年,并依此类推。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其它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龙岩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代表:
乙方(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
甲方地址:市交易城A6栋三层
邮编:3640
电话:05-2535399
代表: 日邮编:电话:乙方地址:
《个人委托单纯保管人事档案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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