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_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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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市工业化进程,积极支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所推荐的企业发放贷款(以下所称贷款包括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个人融资等融资方式),由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至上、防范风险、公平守信、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甲方有权决定贷款与否,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提供担保与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推荐需要融资的企业,并在担保资金专户存款,甲方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乙方为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双方合作范围为市境内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二章贷款审查
第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推荐贷款企业之前,有义务对企业的贷款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等)进行审 1
查,乙方的审查意见仅作为甲方是否发放贷款的参考。
第五条甲方受理推荐后,有权力对企业的贷款资质(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等)进行审查。
第六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与借款人串通,制作虚假贷款材
料,骗取贷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担保
第七条本条所称担保为一般原则,具体担保事项双方在贷款个
案中另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甲方在《保证合同》生效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信贷管理需要控制借款发放进度。《保证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乙方为借款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除担保资金外,放大部分由乙方或借款人另行提供充足的资产抵押给甲方,或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乙方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实现担保权的费用。
第十条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并在甲方开立担保资金
专户。在甲方发放每一笔贷款前,乙方按甲方在批贷函件中确定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的20%存足担保资金。由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清偿借款前,乙方无权支配此担保资金。乙方在担保资金帐户的存款,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借款总额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在借款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
物权的情形,甲方应依法先行就借款人的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担保物权,视为甲方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的担保物权,乙方在甲方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担保贷款应按照担保资金的一定比例放大,在合作初
期,担保资金的放大比例可以在5倍以内,但放大部分由乙方或借款人提供资产抵押给甲方,或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所推荐的借款人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不
得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10%。
第十四条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甲方可在法定利率浮动范围内
适当优惠,乙方不予干涉。
第五章贷款监管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要相互配合,及时交换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
信息,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按照事前严格评审、事中经常监控、事后及时处理的程序,共同加强贷款管理,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对借款人应进行不定期的联合监管,每季度
至少进行一次。内容包括检查、监督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第六章扣划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能到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
随时从乙方的担保资金帐户中扣划。
第十八条乙方担保的贷款到期后三个月内,借款人不能清偿借
款时,甲方直接在乙方的担保资金中扣划,担保资金不足部分,执行抵押和其他担保。
第十九条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提前收贷的,可以直接
从乙方担保资金中扣划。
第二十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无论贷
款和保证期限是否届满,乙方必须直接对甲方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其后甲方应将追偿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资料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直接申报该担保债权。
第二十一条甲方扣划后,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需向借款
人主张权利的,甲方出具相关证明。乙方履行保证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移交追偿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资料。
第七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总额超过其注册资金的法定比例或乙方对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没有通报甲方的,甲方享有本协议的单方终止权,甲方决定终止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此前对甲方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或贷款)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乙方对借款人不能清偿的贷款代偿后,甲方可根
据乙方与借款人的协议,并在借款人授权的前提下,或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乙方或司法机关从借款人在本系统内银行账户划拨相应数额款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提前要求乙方代偿,并保留
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1.乙方与借款人、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甲方贷款的;
2.因乙方不遵守业务规程、失职行为造成担保审查不合规,或者
提供担保过程中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2.甲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
提供担保的;
3.甲方转让债权,未告知乙方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同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合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定期向甲方通报担保总额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方授权后,适用于
甲方下属分支机构,但担保合作的主体必须为甲方。
第二十八条 因本合同及《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向各自
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协议有效期5年,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