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_事后交单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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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

编号:(厦关)---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269号

乙方:

地址: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3号鑫海大厦

为简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乙方守法和资信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乙方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事后交单”通关手续,丙方为甲、乙双方开展“事后交单”通关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服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验证、出证以及其他中介服务。

□作为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在全国各实施“事后交单”通关模式的海关办理“事后交单”通关手续。

□作为报关企业,代理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经营单位,办理“事后交单”通关手续。

本协议书所称“事后交单”通关,是指乙方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以标准格式电子报文,选择“事后交单”方式通过丙方提供的网络向甲方进行申报。甲方的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自动处理,在有关环节将审核结果以网络传输方式通过丙方向乙方发送电子回执。乙方根据回执信息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并在甲方放行货物的规定期限内向甲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为解决甲、乙双方对通过丙方电子网络系统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所记录数据的共同认可等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丙方的电子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甲方申报进出口货物。

乙方通过丙方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甲方申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比书面单证确认申报行为和事实。

第二条乙方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申报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并和纸质单证相一致。

第三条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甲方审核后,向乙方发送不受理回执的,视为乙方的申报行为不成立;审核后发送其他回执的,视为乙方的申报行为成立。

第四条甲方接受乙方申报后,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内容不得修改或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甲方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五条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乙双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由丙方负责备份和保存的电子数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报送的报关单等电子数据;

(二)甲方向乙方反馈的回执、联系单和其他指令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20年。

第六条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丙方存储的电子数据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更改的,丙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

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的归属、原始性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原始数据。

第八条乙方自行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应当与丙方存储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乙方应该承担纸质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不一致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丙方应当在甲方或乙方提出要求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备份和保存原始数据的情况。

第十条在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丙方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其它原因,乙方可以采取现行的其它申报方式向甲方申报。

第十一条乙方作为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丙方向甲方自行办理“事后交单”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报关企业办理。

乙方作为报关企业代理“事后交单”通关事务,应与具有“事后交单”通关资格的经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关委托书,并明确事后交单的权利和义务,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作为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它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甲方核查;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记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暂停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事后交单”通关程序:

(一)进出口货物经甲方放行后,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或应委托人委托办理事后交单手续的;

(二)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三)AA、A类企业涉嫌走私或违规被立案调查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报告的;

(五)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六)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允许乙方重新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事后交单”通关程序。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方式办理“事后交单”通关手续: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代理报关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企业管理类别由AA、A类被调整为B类及以下的;

(五)被甲方暂停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事后交单”通关程序后,未在甲方规定期限

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六)其他甲方认为需要取消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方式办理“事后交单”通关手续的情形。

自甲方取消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事后交单”通关程序一年内,甲方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事后交单”通关的申请。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的履行,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甲方作为行政管理单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不因本协议受到任何影响;本协议中涉及的行政管理之事宜,不属于民事关系,各方应按行政程序依法处理。在本协议中,乙方与丙方之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与纠纷,由乙方与丙方依法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不需参与。

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三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该协议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未提出的,本协议书自动延期一年。

第十七条有关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需要经商定后签署补充协议书解决。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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