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宾阳SA合同协议_修改版合同协议书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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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中国移动广西公司

集团业务销售代理(SA)合同

甲方:【乙方:【

【】年【】月】公司】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团业务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

乙方:

为了推动集团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集团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诚实信用、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甲方委托乙方开展集团业务代理工作。双方就集团业务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本原则

1、甲乙双方在互不改变各自隶属关系与经营性质、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

2、甲乙双方承诺合作以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为前提。

3、甲乙双方承诺与其他企业合作时不得损害本合同双方已有的代理关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在区)地区面向集团客户销售 MAS、IMS、集团彩铃、关爱通、企业随E行、位讯通(ADC)、商户管家 集团业务。集团客户是指以组织名义与甲方签署合同,订购并使用甲方通信产品和服务,并在甲方建立起集团客户关系管理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管理,定期对乙方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巡查,以保证乙方保持良好的业务受理水平;同时,本代理合同不影响甲方就相同或类似业务在同一区域发展其他代理商。

3、甲方负责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业务产品及网络环境,并负责维护乙方设备。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集团信息化业务的培训,并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集团信息化业务受理资料、业务单据和宣传物品等资源,配合乙方共同发展客户。

5、甲方与最终客户签订相关集团信息化业务合作合同,向最终客户收取相关业务服务的相关费用。

6、甲方有权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情况,合理调整本合同的酬金标准和考核办法中业务发展责任及打分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合理调整本合同的欠费风险、承担方式和产品价格。

7、甲方有权根据网络容量和运营成本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决定是否接纳乙方发展的业务。

8、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务发展考评情况,并结合酬金标准中的相关细则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9、由甲方设备或网络的原因造成的通信故障及所导致的一切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的、间接的、结果性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在县、区)地区面向集团客户销售ADC、MAS、IMS、集团彩铃、关爱通、企业随E行、位讯通(ADC)、商户管家 集团业务。销售工作包括负责集团业务销售前的客户关系建立,向集团客户推荐与介绍集团业务,促进并完成相关集团业务使用协议的签署,同时负责客户关系交接的工作。

2、乙方承诺并保证所经营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不利用甲方提供的授权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本合同约定的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标识等。

3、乙方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保证所发展的客户不以任何方式触犯相关法规及规定。

4、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服务标识及良好的商业声誉,有责任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定。同时,乙方应向客户明示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

5、乙方承诺在受理业务时,须确认客户提供的资料符合甲方相关业务准入条件,并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才受理业务。

6、乙方在与客户洽谈的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资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7、乙方负责全面准确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负责提供合理的业务方案。

8、乙方负责协调业务开通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向客户公开申告电话。

9、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业务单据,不得将业务单据用于任何非甲方业务。

10、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整理、上报相关业务所需的客户资料,并承担对客户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客户资料或其它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盗用客户资料进行其它商业活动。

1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侵犯第三方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发展本合同及甲方相关公告中未包含之其它集团信息化业务。

13、乙方在发展客户时,只能使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公司集团业务专业分销型业务代理商”的名称。

1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在甲方范围内进行的生产、服务活动须符合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在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

15、在本协议期内及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得销售和代理销售任何其他电信运营商与甲方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电信业务,不得为任何其他电信运营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和推广。

第四条代理资格的授予和取消

1、乙方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乙方和甲方仅为商业委托代理销售方面的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联营、合伙、承包或股东关系。乙方不得使甲方承担任何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乙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酬金标准及发放周期

(一)酬金结算方式(根据业务分类明确代理酬金比例)

酬金标准采取对应集团产品上限管理方式,具体如下:

1.ADC、MAS(短、彩信群发类业务)

第一年酬金比例不超过业务实际收入的30%,第二年酬金比例不超过业务实际收入的20%,可长期支付。

2.集团彩铃、关爱通、企业随E行、位讯通(ADC)、商户管家等集团个人订购类产品业务酬金根据业务发展户数及合约年限进行酬金结算,根据合约期限不足一年,酬金比例为不超过业务实际收入的40%,如果合约期限≥一年,酬金比例为不超过业务一年实际收入的40%,按一次性费用资费,不可长期支付。

3.专线(仅包含集团客户类专线中的IP VPN、MPLS VPN(传输电路租用))

(1)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区公司规定的最低限价。确需低于最低限价的专线必须以公司发文形式报区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酬金比例不得高于业务月租的10%。

(2)成交价格高于区公司规定的最低价但低于目录价70%的,酬金比例不得高于业务月租的20%,且扣除酬金后的价格不得低于目录价的45%。

(3)成交价格不低于区公司规定的目录价70%的,酬金比例不得高于业务月租的30%。

4.IMS

业务酬金根据业务发展户数及合约年限进行酬金结算,合约第一年,酬金比例为不超过业务合约收入的30%。第二年酬金比例不得超过业务实收的收入的20%。

第六条结算

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结算酬金。

2、以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如结算周期有变动将以甲方另行发文为准)。

3、甲方以书面的结算报表方式通知乙方的酬金金额,如乙方认为甲方结算报表酬金金额有差异且差异超过酬金金额5%,乙方可在收到结算报表起3个工作日内可要求与甲方进行对账,双方按对账后的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但如果双方连续二次对账均未发现超过5%差异的,乙方不得再要求对账);酬金差异在5%(含本数)以内,双方将按甲方结算报表所列酬金金额进行结算。乙方确认甲方结算报表得酬金金额应加盖公章,并根据甲方结算报表的酬金金额将相应的通信服务类发票(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为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正规服务性发票,并自行承担相关税费),按规定粘贴好后与盖章确认的结算报表一并交付甲方,甲方核查无误后,将相应款项划至乙方的账号。

第七条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五年内,对不论与甲方有无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甲方业务的商业秘密。前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业计划、策略、安排及相应文档、资料和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等,乙方仅限于将该等商业秘密透露给与本协议的履行直接有关的人员,且均需告知有关人员此项保密义务。此义务将一直延续至该项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失效。

2、本合同所涉及任何由甲方提供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必须保证在任何时候不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廉政条款

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双方负责人、双方业务执行人员不得以签订、履行本合同为由,相互收受、索要另一方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1、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的法定效力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本合同自期满日止自动终止。

2、在任何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须在解约之日起天内与甲方结算一切债权、债务,清点并向甲方交还所有业务单据、业务受理资料和宣传物品以及业务资格证书。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到三方协议正式签订前为本合同的有限期。当三方协议签订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之规定限期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限期届满违约方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过错而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3、如乙方违反约定以及在代理甲方业务的过程中有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乙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酬金。

4、如乙方出现违规行为或与他人串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受理业务的资格,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现乙方违规向客户收取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结算给乙方的酬金中扣除该违规收费返还客户,酬金不足扣除的从业务风险金(如果有)中扣除;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5、任何一方对对方违约行为的任何宽限,均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也不应视为对向对方追究及索赔的放弃。

6、因行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或网络、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第十一条其它

1、甲方享有对本合同中规定之业务的最终解释权。

2、如果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至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后果。如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执行超过30日,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3、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让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上级单位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合同及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地址:甲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地址:乙方代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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