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服务协议_电子支付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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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银电服字第()号
甲方:
乙方:银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因特网终端、电话、手机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的银行服务,具有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2.客户证书:指存放在IC卡、USB KEY等物理介质或客户端系统数据文件区上甲方身份证明的电子文件。
3.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向乙方银行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在乙方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2.甲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电子银行注册账户。注册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3.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电话、登陆乙方网站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4.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业务变更、暂停业务、恢复服务、注销业务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
码;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号、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按照《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7.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申请的具体业务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8.甲方不得攻击、损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名誉。
9.甲方应熟知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因甲方操作错误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等。
2.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七天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价格标准》,并向甲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