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_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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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

甲方(交易商)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参与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市场的资金转账服务(下称银商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大宗商品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新资料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大宗商品交易资金划转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二)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注:如无特别说明,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市场在本协议以下条款均称为“交易市场”。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银商转账业务服务。甲方应首先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经该交易市场备案后,并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后,方可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第四条 甲方(单位交易商)申请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自助建立银商转账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在乙方开户时使用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须与在交易市场开户时使用的证件信息一致。

第五条 甲方(个人交易商)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在乙方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信息须与在交易市场开户时使用的证件信息一致。

第六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或交易市场提供的渠道发出转账指令,将大宗商品交易资金从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划入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银转商),或者将资金从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商转银),同时由交易市场系统根据资金划转情况,增

加或减少甲方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银商转账业务时,应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使用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 银转商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甲方转出金额与手续费金额的总和。

商转银时,甲方的可转出金额、单笔可转出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金额、每日累计可转出次数及变动情况等受甲方在交易市场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控制。如因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转出控制等原因造成转账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银商转账的交易时间受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市场系统在乙方系统中签到时间的双重约束,即在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且交易市场系统在乙方系统成功签到之后、签退之前。

第十条 乙方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收取转账手续费,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

交易商类型 收费类型(单位:人民币元)

□按交易金额收费按笔收费□按年费收取

同城异地

个人交易商不收费5元/笔

单位交易商不收费10元/笔

第十一条 甲方的转账交易手续费在银商转账发生时由乙方实时从甲方在乙方建立集中式银商转账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第十二条 银商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

(一)甲方(单位交易商)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具的《会员银行账号变更证明》再到乙方经办网点办理旧账号银商转账关系撤销及新账号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

甲方(单位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旧账号银商转账关系撤销及新账号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

(二)甲方(个人交易商)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具的《会员银行账号变更证明》再到乙方经办网点变更手续。

甲方(个人交易商)也可以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旧账号银商转账关系撤销及新账号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

第十三条 银商转账业务的撤销申请手续

甲方(单位交易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

甲方(单位交易商)也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撤销手续。

甲方(个人交易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于银商转账的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

甲方(个人交易商)也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密码及安全介质,任何使用甲方预留印鉴、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个人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开通银商转账业务的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若不慎遗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由于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交易市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乙方有关约定,或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与其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甲方的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第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十九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商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甲方资金账户所在交易市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当与交易市场以及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终止本协议,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到甲方在乙方的开户网点办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至甲方撤销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转账指令。乙方对于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前已接受的甲方指令继续执行。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撤销手续,乙方有权主动停止甲方的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律、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需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单位交易商还需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个人交易商还需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乙方依据本协议有关条款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完结止或甲方办理完结撤销手续止。如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交易市场与乙方的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条款,对单位交易商和个人交易商都有效,如有特别注明的,仅对注明的客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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