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买强卖“提前交房特别协议”_提前交房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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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协议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就买卖甲方所有之座落于区路弄号室以及号车位之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曾与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中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原居间协议”)。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尚未取得以甲方为权利人的该房地产之房地产权证。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提前办理该房地产之交付手续和乙方提前支付房价款等事项达成如下特别协议:
一、待甲、乙双方签订了本特别协议,且甲方与该房地产之发展商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后日内,甲方应会同乙方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
二、乙方应于本特别协议第一条所述交房后的日内,通过上海中原转付或直接支付给甲方部分房价款计人民币元整,上海中原并将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且由上海中原代为保管的定金(若有)计人民币元整转付甲方,如此构成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定金及部分房价款共计人民币元整。
三、原居间协议与本特别协议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以本特别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甲、乙双方承诺:双方将按照原居间协议和本特别协议的约定诚意履行本交易。若甲方出现违约情形,则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向乙方支付:等额于1倍定金的违约金或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的20% 的违约金(两者取数额高者适用),且全额补偿乙方对该房地产进行装修、添附所发生的费用【以乙方出示的装修、添附的付款凭证(发票)为准】。若乙方出现违约情形,则已经支付甲方的定金或已经支付甲方的全部款项的20%(两者取数额高者适用)不予返回,并且乙方对该房地产进行的装修、添附无偿赠予甲方。
五、本特别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出卖方):乙方(买受方):
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日期: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