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_住房按揭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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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开发单位):
地址:
乙方(银行):
地址:
为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及文件,甲乙双方为明确责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购买甲方开发的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或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揭贷款合作事宜。
第二条合作内容
乙方同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预售的如下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名称(经批准命名):; 栋号:;
地址:;
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三条合作条件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合作,甲方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资信;
3、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楼盘的开发单位为甲方;
4、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商品房销售客观真实,无虚假销售行为、无套取、骗取贷款的行为;
6、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贷款发放条件
乙方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楼盘项下房产的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进行发放。
1、签约放款
借款人与甲方签订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上交易系统打印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放款,如借款人中有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妥公证后放款。
2、办妥买卖合同备案放款
甲方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要求办妥借款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后放款。
3、办妥所购房产楼花抵押登记放款
甲方按产权登记机关要求办妥所购房产楼花抵押登记后放款。
4、其他方式。
第五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按揭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要求。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六条甲方保证
甲方同意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楼盘的购房人的贷款,在保证期限内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合同有其他保证人的,甲方与其他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如下:
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垫付费、公告费、差旅费、送达费等);
③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而实际发生的金额及费用。
(2)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三十一天(含三十一天),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催收,逾期超过九十一天(含九十一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保证义务,如甲方有保证金担保的,乙方有权同时划扣保证金款项。
2、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按乙方对每个借款人每笔贷款分别计算,自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述第1项规定的日期止;
(1)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办妥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乙方核对无误、收执之日。
(2)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
(3)其他约定:。
3、保证金
(1)甲方应当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在乙方存入保证金:
①贷款发放前,将该笔贷款发放金额的%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用于担保乙方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
②甲方无需在乙方存入保证金。
(2)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款项;
(3)乙方同意保证金按如下方式使用及退还:
①乙方根据本协议扣划保证金后,甲方应在乙方扣划之日起三日内补足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
如甲方未按照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约定及时补足该保证金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补足保证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超过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约定比例的,可向乙方提出退还申请,乙方审查同意的,可将超额部分的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②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被套取、骗贷,乙方有权按被套取、骗贷所涉及的金额扣划相应保证金予以偿还。
③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所购房产办妥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且甲方
无其他违约事项时,乙方将按规定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七条甲方承诺和义务
1、甲方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得参与、配合虚假按揭。
2、甲方将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楼盘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且须接受乙方对上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3、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如甲方保证责任的转移必须事先得到乙方的同意,但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4、甲方应根据其与购房人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不得将购房人所购房屋重复出售或另行抵押给乙方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因为甲方工程质量的原因或因甲方延期交房、擅自将购房重复出售或另行抵押给第三人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5、甲方应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贷款相关资料收集、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与承诺
1、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1)及时积极办理本协议项下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2)乙方不存在与购房人串通办理虚假贷款的行为。
2、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3、乙方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将贷款资金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甲方收款账户内(户名:,账号:,开户行:)。
4、房屋竣工验收交付后,借款人所购房产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提供未办妥抵押的相应借款人名单,甲方应说明原因。
5、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支持、协助甲方向借款人追索甲方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按揭贷款发放后,如发生甲方同意借款人退房情形的,甲方应监督配合借款人将退房款项优先偿还乙方贷款。
第九条保守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在协议履行时和履行结束后,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外一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权利的保留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通知
本协议项下任一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通知须按本协议所列地址发出或按交易习惯作出。任一当事人变更地址等联系方式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否则该通知送达本协议所列地址,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违约,乙方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房地产被勒令停建、缓建或取消,或属违章建筑等情形;
3、经乙方核实,房地产无法申领产权证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
5、其他乙方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三条协议的补充、修改和解释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意后,乙方可与甲方在协商一致原则基础上,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操作细则调整变化的,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3、本协议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期间,当事人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