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协议书(B)_北京市社区工作者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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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B)

(适用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书可作为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

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时使用。

二、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使用本协

议签订服务协议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

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服务协议,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协议中第二十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协议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协议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

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

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文化程度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社区

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所任职务: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党组织副书记[]

社区党组织委员[]

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社区居委会委员[]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北京市社

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协议的适用对象为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专职从事

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乙方当选社区党组织或社区

居委会成员之日起生效,于本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任期届满之日

终止。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

相统一原则,制订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甲方可指导社区成立考评委员会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努力做好社区工作,遵守甲方依法制

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

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

定。

第八条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甲方可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执行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并安排好公休时

间和节假日值班。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十条 甲方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待遇标

准,根据乙方完成工作情况,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

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在服务协议

签订期间内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所在组织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所在组织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乙方欺诈甲方致使本协议无效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乙方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社区居民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

罢免社区居委会职务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所在组织被撤销,或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服

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本协议的证明,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

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所交接的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内容要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可另附纸):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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