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补偿协议,_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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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甲方(开发商):
乙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石家庄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省市县镇村村民土地的有关土地开发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将土地交由甲方负责开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按本协议支付乙方开发补偿费,并以开发完工后的楼房作为开发补偿置换楼房交付乙方(六证齐全的全部产权房屋)。
第一条 开发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开发乙方土地共亩。
2、所征土地位于,四至范围是:东起,南起,西起,北起。
第二条 土地开发补偿的内容
1、土地开发补偿费为元/亩。
2、土地补偿置换楼房面积为:一楼300平米/亩,二楼286平米/亩,三楼273平米/亩,四楼286平米/亩,五楼300平米/亩,六楼316平米/亩,七楼343平米/亩。
3乙方可任选1、2作为补偿标准,也可以……。
第三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和土地补偿置换楼房计算
1、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土地开发补偿费为(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土地补偿置换房屋套,总计平米。
(1)小区楼单元室,室厅卫,(2)小区楼单元室,室厅卫,(3)小区楼单元室,室厅卫,第四条 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本协议规定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内,付款时间以该银行帐号收到款项时为准。
乙方开户银行:户名:
帐号:
2、本协议签订后月内,甲方应完成开发工作并向乙方交付本协议规定的土地补偿置换楼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都有权获得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且不是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的违约赔偿金=甲方应付乙方土地开发补偿费中未支付的部分×3/10000
如果甲方延期付款日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交纳的定金不退还,同时甲方还应对乙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甲方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付全部土地补偿置换楼房,且不是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则甲方违约。乙方可凭本合同要求甲方按交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将房屋按面积折算现金交付。甲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现金外,还须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土地开发补偿置换楼房的违约赔偿金=甲方应付乙方土地开发补偿置换楼房折现金额×3/100004、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则该方对违约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八条 协议终止
1、如果甲方违约,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付款期限支付全部土地开发补偿费,延误交款天数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
(2)甲方出现资不抵债、破产、停产或被清算的情形。
(3)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的。
2、有权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首先向对方发出协议终止意向通知,并在该通知当中说明对方的违约事件。在收到终止意向通知后的20日协商期内,双方应协商避免终止本协议。
3、在终止意向通知有关协商期满,协议双方仍未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违约事件仍未得到补救,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4、终止的一般后果
(1)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违约,甲方于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将该土地返还已方,撤走该土地上全部甲方人员、设备及其它物品。逾期不撤走的,视为甲方放弃有关物品的所有权。
(3)乙方于甲方按照上述约定返还该土地同时,向甲方不计息返还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乙方有权从中直接扣除甲方应付相关违约金后返还给甲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乙方将该土地交付时的原状并由甲方承担费用,对于不可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一份。甲方(盖签):乙方(盖签):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法定住址:法定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____月____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