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综合信息化业务接入协议_中国移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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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中国移动综合信息化业务接入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促进南昌地区综合信息化业务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接入方法和要求: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综合信息服务,使甲方作为中国移动业务的接入单位,保证甲方住户都可以正常享受语音、CMNET等业务。
(二)乙方负责提供和调通从乙方通信机房至甲方通信机房之间的传输设备和线路以及日后住户所需宽带接入线路;甲方应协助乙方铺设进入甲方小区的线路,保证乙方铺设线缆的安全,并提供安装乙方接入设备所需的位置及相应电源,同时未得到乙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可切断设备断电(不可抗拒情况除外,如市电无法供应等),用户端的接入网络设备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提供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住户的协调工作。
(三)设备和线路的产权归属采取由谁投资,产权归谁所有的方式,产权人对其产权所属的投资具有独立使用权。
(四)乙方承诺向甲方住户提供的综合信息化服务的通信质量达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线路、设备故障,双方应积极配合、尽快解决。为确保互联网畅通,采取以乙方为主,甲方配合的方式对故障进行修复。甲方确保放置在甲方场地的乙方设备的安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地震)。
(六)甲方地址:,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七)本协议生效后,在正常范围内,乙方在内开通综合信息接入业务。
二、双方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在甲方小区内进行综合信息化网络建设,包括室内各楼栋的互联网、固话、分布系统等;
(二)甲方允许乙方在小区内进行综合信息化网络建设并为乙方综合信息化网络布线、施工提供管线资源支持和配合;并提供网络设备的机房及弱电间(井)给乙方使用。
(三)因综合信息化业务需要,乙方需布放光纤、AP等必要的网络设备到甲方小区各楼栋,甲方负责小区内部的协调工作,为乙方提供支持和保碍,确保施工顺利到位。
(四)甲方为乙方进行线路查勘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施工期间,甲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支持:
1.为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2.向乙方提供综合信息业务接入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结构平面图,以及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3.向乙方提供该小区内现有的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含大楼红线内入楼管道井、预埋入楼管道等)图纸,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
4.向乙方确认已受委托拥有小区内全部弱电管道、桥架、竖井、吊顶等附属设施的管理权并无偿提供用于乙方综合信息接入相关业务接入使用;
(六)乙方承诺,在综合信息业务接入后,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甲方,共同维护小区及原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七)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八)不论是在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协议结束后,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或转让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九)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传输通道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十)甲方同意,乙方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可以通过甲方所在地转接传输线路和安装相关传输设备。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因综合信息业务接入需放置设备(如HUB,交换机等),甲方提供设备放置位置,并保证设备供电,且保证设备的安全。
(十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遵守协议导致协议终止的,或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应赔偿对方因协议终止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三)甲方住户在申请业务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所有相关证照,并向乙方提供原始证照的复印件。
(十四)甲方小区内现有光缆管道,楼宇内的走线槽、弱电井、室内走线架等布线设施,甲方免费用提供给乙方用于小区内综合信息业务接入,并协助乙方进入甲方各楼宇,配合乙方在各楼宇内线缆进房间所必需的施工操作、工具取电和网络测试。
(十五)甲方确保许可乙方进入小区进行综合信息化业务建设的资格,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中断设备接入或在设备接入后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小区综合信息化业务建设施工费用。
(十六)甲方同意乙方进入甲方小区内开展综合信息业务的营销和推广,并在场地、宣传营销等方面免费提供支持,配合发展;
三、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 十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将自动延续 壹 年。
(三)在协议合作期间,如一方无不抗力影响,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或更改相应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或更改协议。
在协议合作期间,甲方权益变更,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乙方。合同中要约定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方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乙方的通信设施,并继续享有原有权利,承担原有义务。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果甲方住户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不缴纳综合信息通信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住户提供宽带互联网服务,并将追究欠费住户的法律责任,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欠费住户的欠费进行追缴;
(六)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不履行本协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终止或暂停执行本协议。
1、由于国家资费政策原因。
2、因国家政策或乙方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等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某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3、双方协商一致。
(七)协议有效期间,在乙方正常按约定协议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人为采取任何影响乙方通信运行和损毁乙方通信设施的行为。一旦造成长乙方通信中断,影响公共通信,则相应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友好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或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日期:2010年月日
日期: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