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支付三方协议_三方协议结算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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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甲方:xx财政局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xx

丙方:xx农业银行

为了适应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业务,具体包括如下事项:

1、为甲方开设零余额账户(可提现金)、备付金帐户;

2、受甲方委托,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手续;

3、负责为甲方和预算单位反馈支付信息;

4、办理与乙方的清算手续;

第二条:丙方应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丙方收到甲方签发乙方审核后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应及时进行清算。未经乙方审核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乙方不予清算。

第四条:营业中,对于甲方开具乙方审核后的《财政直

接支付凭证》单笔超过100万元或当日累计支付额超过500万元,丙方可以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五条:甲方及时提供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不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资金,乙方拒绝清算。

第六条:国库支付业务,丙方应安排专人专柜负责。对甲方开具的支付凭证及汇总清算通知单等凭证进行审核,并对凭证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负责。丙方对支付凭证不合规定的可以拒收,确保凭证传递及时和资金安全。

第七条:丙方与乙方、甲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及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八条 县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与清算。

第九条 丙方或收款人开户银行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

第十条 丙方与乙方清算资金不一致时,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书》,用于控制甲方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乙方在财政直接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丙方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丙方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向乙方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

第十三条 在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甲方、乙方、丙方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凭证传递均以手工方式进行。经乙方和甲方批准,凭证的传递方式可逐步向电子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丙方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汇出;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 00之前将资金汇出。

第十五条丙方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相应联次退回甲方和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丙方要按照加急业务的程序办理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甲方批准的且乙方认定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一)乙方每日向甲方提供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

(二)丙方于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乙方、甲方报送上月的甲方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甲方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

第二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违反规定者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八条 甲方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清算丙方在财政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乙方未能及时与丙方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第二十条 因甲方向丙方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等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丙方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丙方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须及时追回错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丙方在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清算业务中,存在向乙方申请划款金额超过实际代理支付金额的,责任由丙方承担。丙方须及时退回多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丙方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乙方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由甲方统一向市级领取;《××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乙方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乙方会同甲方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以上条款由甲、乙、丙三方遵守,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县财政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月日

本协议是委托方与代理方共同签订的,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农业银行营业部、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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