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台转让协议_公交站台经营权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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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内公交车站台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全椒县城内27座公交车站台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现有全椒县城内27座公交车站台所持有的49%股份共计人民币39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捌仟元整)完全转让给乙方,甲 乙双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分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次支付5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车站承租合同签订后为第二次支付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合同签订180天,将站台灯光修复完毕,挡板更换,经过受让方简单验收,支付人民币:24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不含税金

二、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儒林路路与吴敬梓路公交车站台的49%股份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转让权和经营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股份后,在全椒县城内公交车站台等27座站台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该合同在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其他持有站台股份的股东之间的关系。签订承租合同,三、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合同经甲方与全椒县汽车站协商一致,且儒林路路与南屏幕路公交车站台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四、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附加条款与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

附加条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儒林路和南屏路等公交车站台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及纠纷由甲方承担,转让之后一切均由乙方承担。

2、关于全椒县城内儒林路与南屏路公交站台具体分布明细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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