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M手机质量保证协议_gsm移动通信及协议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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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M手机生产质量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四明东路65号
前言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为保证乙方交付甲方所生产的GSM手机产品质量水平,经双方充分协商而制定本协议。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作为商务合作协议的附件之一,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有效期为壹年,超过期限由双方提前一个月另行协商。本协议是双方“GSM手机(Handset)订购协议书”的补充,与该协议若有冲突,以“GSM手机(Handset)订购协议书”为准。
协议内容
1、使用对象:本协议使用的产品是由乙方采购物料并生产的GSM手机产品。
2、甲方提供物料的管理
因乙方储运、作业不当等造成的物料损坏由乙方负责,属于甲方来料不良的由甲方负责。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要对不合格物料按照责任进行严格区分。甲方只接受对甲方提供的物料部分的来料不良物料进行退货并安排补料。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短缺物料的数量,乙方须按照采购成本价给甲方赔偿;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物料损坏,按照相应物料的购入成本,由乙方给甲方赔偿。
3、质量控制
由乙方负责从进货检验、生产、到出货检验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甲方提供相应的支持,乙方必须按照ISO9001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完整的质量策划,保证各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甲方将通过质检工程师对乙方的质量体系进行跟踪,对指出的问题乙方应全力进行主动改善。甲方保证产品的设计质量符合用户要求,因设计质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质量负责人
双方必须指定富有手机质量管理经验的质量工程师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出货质量负责,并按照双方的约定要求定期向双方管理层报告质量状况。
5、质量改进
5.1乙方必须建立质量改进的体制,以乙方为自主改进的主体,推进质量改善活动,不断改进生产质量,解决质量问题,甲方在此过程中提供协助。
5.2实际生产中在乙方厂址或双方商定的地点定期召开质量改进会议,甲、乙方需派出人员参加。
6、委托加工产品的检验标准
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和要求,乙方负责按照此技术规格和要求制定有关委托加工产
品的检验标准和规范,甲方根据产品的不同型号确认乙方提交的各产品的检验标准或规范,并确认后生效。甲方、乙方的产品检验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必要时,可通过封样解决。甲方可根据市场需要对产品提出建立新的检验标准,但需提前1个月将具体的标准执行规格书面提交给乙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7、甲方对乙方生产的批量产品的检验验收
7.1验收地:按照“GSM手机(Handset)订购协议书”规定的地点。
7.2验收方式:采取批量抽验的方式。
7.3验收人员:由甲方质量部的检验人员担当。
7.4验收对象和前提:乙方完成全部规定生产流程后经过生产线QC全检、FQA抽检合格的批量产品。
7.5允收水平:抽样标准采用GB2828-87,通常情况采用正常检查、一般检查水平Ⅱ允收水准AQL:严重缺陷0重缺陷0.4轻缺陷0.65
7.6乙方对于甲方验货代表的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甲方的该产品质量主管工程师进行申诉确认,若仍有异议的可申诉到甲方的质量经理进行最终裁决。
7.7甲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免费提供合格品进行更换和维修。
8、质量记录及SPC控制
乙方要对SMT、校准、终测、功能、外观的检查记录进行管理控制。
9、质量保证及责任限制
9.1乙方产品的质量包括产品功能、性能指标、可信性等质量及其它质量(如包装、说明书、产品附件及其他经过甲方确认的修改内容),质量合格标准以产品的技术要求为主要依据。
9.2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
10、其他约定
10.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端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引起的或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上述友好协商双方仍解决不了争议,则应将此争议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中国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除非仲裁裁决另行有决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0.3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和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传真、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如果上述不可抗力持续达9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协议。10.4除了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能通过电报、电传、挂号、航空邮件(邮资预付,要求有回执)、电子邮件、亲自送交等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所有上述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10.5本协议及其附录构成一个完整的协议,只有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情况下,才能对本
协议加以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修改、更正或放弃,都须书面进行,且经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10.6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无权转让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权利,也不得减损其根据本协议所应该承担的义务。
10.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进一步协商。
甲方:深圳市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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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盖章):职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