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业务协议_移动业务合同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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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泉州分公司

话费代收协议

指定代理店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为开拓和巩固中国移动通信泉州地区市场,根据现行法律及通信行业管理规定,经友好协商制定本合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5.6 合法经营,守规销售。合作期内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后果,一律由乙方自负。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用户投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扣发乙方的酬金及押金。

5.7 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地缴纳营业款和各种相关的业务单据、报表及市场信息。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按《业务受理差错考核办法》扣发乙方酬金。

5.8 乙方如自行策划、设计涉及甲方品牌、业务的广告、营销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需事先征得甲方认可并加入甲方指定内容且有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乙方不得依据本协议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开展与本协议无关的业务和活动。

5.9 有责任配合甲方开展宣传、促销、市场调查等业务活动。

5.10 不得以中国移动通信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业务或担保活动。

5.11 乙方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和地区。

5.12 不得把专业代办权承包或转让或出租给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方承担。

5.18 如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终止经营,应在终止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5.19 乙方本网点如遇到有关情况需搬迁新址,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在对乙方搬迁后的网点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搬迁后的网点加盟为中国移动通信 指定代理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7.2 根据代办业务需要,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应业务培训、技术、宣传物料等支撑。

7.3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取得酬金、奖励、补贴等费用。如对酬金、奖励、补贴等费用有异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详细说明,并提供业务发展明细和相关标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章及甲方规定的规程和标准办理业务而产生的用户欠费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欠费损失。10.4 乙方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以下情形均视为“严重违约行为” 11.4.1 乙方在本网点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中国移动通信”及其下属企业名称以及中国移动通信的企业标识;

11.4.2 乙方在本网点经营非“中国移动通信”的其它网络运营商产品;或出现非“中国移动通信”的其它网络运营商的标识;

11.4.3 乙方在本网点销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影响甲方的信誉; 11.4.4 乙方拒不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业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11.4.5 乙方故意虚假报帐、私自将甲方提供的有关发票、业务专用章或移动电话号码和SIM卡挪用他用的;

乙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支撑补贴及奖励,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在酬金或押金中进行扣除;每次扣罚标准为保证金及押金标准的10%,如扣除的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的则实际赔付。

10.5 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依据合同之规定责成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限期届满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权力因此而丧失。

10.6 乙方如经营假冒、伪劣、违法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构成甲方声誉的严重侵害,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7 任何一方对对方违约行为的任何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责任的追究及索赔,也不应视为对该违约行为的认可。

10.8 乙方若未按规定的时间内将营业款进行缴纳,甲方将对拖欠的营业款额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计标准向乙方计收滞纳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1)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严重违约行为”的;(2)协议履行期内乙方连续3个月或一年中累计4个月无法完成甲方核定的业绩指标;

(3)因其他原因导致协议的继续履行将给甲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4)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任何条款,并且(如果违约行为可以补救)在收到甲方指出其违约行为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二十天内,仍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5)乙方因其它原因被宣告破产或停业。

12.1.3 协议履行期内乙方本网点无故擅自停止营业达7工作日以上的。12.1.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协议,且互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

(1)甲方在经营上进行政策性调整,导致本协议继续履行没有意义;(2)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12.1.5 乙方擅自改变店址和店名。

11.2 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30天内办理以下手续:

11.2.1 甲、乙双方应结清一切款项;

11.2.2 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剩余的SIM卡、充值卡和其它通信产品; 11.2.3 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撤除所有与移动通信业务代办有关的标志、宣传品等,并按时间要求退还所有权归属甲方的设备。

11.2.4 协议终止后,乙方将不得再使用甲方企业标志和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有可能引起任何混淆的标记、品牌。

11.2.5 乙方可在协议期满前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一个月将此意向书面通知甲方,结清账务后协议终止。

11.2.6 协议终止后2个季度内,乙方若继续经营通信行业业务则应优先与甲方继续签订合作协议,否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保证金及业务代办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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