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祗土壤调理剂加盟合作协议_公司土地入股合作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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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祗土壤调理剂加盟合作协议

甲方:柏华国际农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平谷

法定代表人:马振东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业有机产业,改良土壤,维护生态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扩大申祗土壤调理剂的品牌知名度,拓宽甲方市场营销渠道,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确保申祗土壤调理剂(“加盟产品”)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进行申祗土壤调理剂生产经销加盟合作。

第二条 鉴于甲乙双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均有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 合 同 宗 旨

第三条 本合同旨在乙方加盟甲方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确保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三章股 权

第五条 甲方以技术资本持有乙方30%的股权。当乙方加盟产品销量三年内达到10万吨时,甲方向乙方股东(或管理层)无偿转让5%的股权;当乙方加盟产品连续三年销量达到6万吨/年时,甲方再无偿向乙方股东(或管理层)转让5%的股权,以示奖励。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甲方也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增加对乙方的持股比例。

第四章 特 许 经 营

第七条 乙方加盟费100万元(作为产品质量和产量的保证金),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三天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三年内乙方完成10万吨土壤调理剂销量时,返还全部加盟费。

第八条 2011年7月母料价格为108元/公斤,乙方应在加盟同时订购2000吨土壤调理剂的母料,以母料用量最低的大田类土壤调理剂计费,首次进购母料的费用为216万元,于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母料价格视原料市场价的波动做具体调整,调整的价格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各类土壤调理剂母料用量、辅料价值、生产成本核算及出厂价、零售价见附件)

第九条 乙方的销售价格应符合甲方的定价标准,并应根据甲方的安排统一调整成品的销售价格。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甲方提供的生产标准、质量要求进行产品加工。如乙方未能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设备、人员,或乙方生产的产品不具备甲方质量标准,或乙方不按照甲方市场规范经销,则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许可区域

甲方在每个省设定加盟商不多余三家,承诺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不再设定加盟商,乙方的经销区域为:

第十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生产申祗土壤调理剂。上述商标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用于加盟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加盟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申祗土壤调理剂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技术指导、经营、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十六条 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其他方披露甲方的配方、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文件等。

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或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

乙方在加盟期间或者加盟终止后,利用甲方所提供的母料生产的产品均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六章 甲 方 权 利

第十八条 甲方提供的生产配方、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产品质量抽查、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供销售情况说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乙方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甲方标准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七章 甲方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对相同系列产品另设加盟。

第二十五条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

第二十七条 及时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母料。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八章 合 同 终 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加盟合作费时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期满时,有优先续约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的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壹份。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孟庆华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2011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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