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2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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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
签定协议双方:
培训机构:平邑蒙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学员姓名:(以下简称乙方)报学类型:
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确立培训各方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定立此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应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学时进行教学、考核,保证培训质量,不得降低对乙方的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车辆、理论教材、培训教员、培训场所,安排乙方到管理部门规定的路段训练。甲方提供的车辆应是公安、交通等部门审验合格的教练车,车辆安全状况、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3.甲方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过程应当连续进行。并与乙方提前7天预约培训学习时间。实操训练时,甲方每班不能同时预约超过4人使用同一辆教练车。甲乙双方签定培训协议并在监管大厅登记领取培训记录后,视为入学。甲方应在入学后最迟不超过30日内安排乙方学习,入学6个月内完成培训结业。
4.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在培训中有保障乙方安全的措施。
5.甲方保证尊重学员、文明教学、依法经营、廉政施教。教练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取乙方钱物或要求乙方宴请及提供消费性娱乐活动。
6.乙方应按规定如实提供学车必须的证明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学习培训,根据乙方时间预约培训的,乙方应保证自入学领取培训记录后,6个月内完成结业,在培训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损坏教学设施、设备应按价赔偿。
8.乙方认为甲方教练员服务态度差、教学方式方法不当,有权向甲方提出异议或要求更换教练员。
9.甲乙双方按预约的时间进行培训与考核,不得无故缺席。由于对方缺席导致学习质量不理想或学习周期延长,其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10.乙方各科目考试时间以考试部门安排为准。甲方应及时向考试部门约考,不得无故拖延乙方的排期。
11.甲乙双方在每次教学后应如实填写《临沂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不得弄虚作假,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学习期间,乙方有权查看自己的《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由甲方保存四年以上。
12.甲方必须受理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投诉,并在5日内作出回复。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13.补充条款:
二、培训收费及责任约定
1.甲方向乙方收取已公示的下列费用:
1)理论培训学费元
3)代收费用:
以上费用合计共元。
甲方不再加收《教学大纲》规定学时的培训费用,若加收协议外的非培训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2.若乙方在完成各阶段驾驶培训的规定学时后,经过考核,尚未达到《教学大纲》教学目标,经双方商定可继续学习,其是否增加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增加培训时间后,乙方仍未达到《教学大纲》教学目标,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3.甲方自乙方取得学籍及每科目考试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安排乙方进行下一阶段培训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退学,甲方退回所有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元。
4.甲方经乙方同意约考的,乙方缺考或需补考的,应交的补考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要求终止必须对方同意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00元。
6.补充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费用、取得运管部门发放的培训记录后,协议生效。乙方通过考试并取得驾驶执照后,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发生争议,可以请求行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4999678
乙方(签字):2)实操培训学费元4)其他费用: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