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控本培训协议_消防学校培训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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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根据《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公安部消防局[2008]556号)和《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函[2005]235号)的文件精神,乙方所从事工种为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培训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共计¥15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伍拾元整)。在乙方报名时甲方以现金方式预借给乙方,乙方凭培训机构收据销账。

二、在乙方脱产培训期间,甲方按壹个月的期限给予甲方带薪培训假。带薪培训期间的工资根据2011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壹个月的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依据“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文件)。乙方属有北京市消防中控本(3年期红本)人员,根据消防部门的培训安排,乙方实际脱产培训3周,培训结束后乙方按正常排班班次上班,培训月内的工作天数计算为存休,乙方在需要休假时可按甲方制度申请休存休。

三、乙方应珍惜此次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并保证按照此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返回甲方报到,不得随意在外逗留不归。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同时按逾期报到的天数做旷工处理。

四、乙方离开甲方时,关于培训费用的处理:

1、自乙方参加甲方付费的岗位培训之日起,如乙方已经转正且已经在职一年以上,自培训结束之日起,乙方需在甲方继续工作一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离职的,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赔偿计算标准:培训结束后不足半年离职的,赔偿全部培训费用;超过半年的,赔偿50%的培训费用

2、自乙方参加甲方付费的岗位培训之日起,如乙方仍在试用期内或转正后在职时间不满一年的,自培训结束之日起,乙方需为甲方继续服务两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离职的,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赔偿计算标准:不满一年的,赔偿全部费用,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赔偿50%的培训费用

3、带薪培训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乙方违约离职时不需赔偿。

4、培训协议期满或培训协议未期满但乙方已按照本条第1款或第2款赔偿协议偿付了未到期部分的培训费用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扣留乙方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甲方应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交由乙方自行保管。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属行政区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安保部的培训时间表和排版表作为乙方参加培训时间上和培训期间工资发放的依据。是本培训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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