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训讲师合作协议_内训讲师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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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成都钦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培训合作一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合作方式
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之讲师,为甲方的客户提供约定的培训课程(内容)。
2. 双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按照本条列明的要求为甲方的客户提供培训:
培训主题及内容:《经销商业绩倍增4大支柱》(详见附件)
培训时间: 2009年 6月12日
培训地点:成都
2.2 如遇培训时间或地点等发生变化, 甲方应在原定培训实施开始之三个工作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甲方须向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3甲方的责任:
负责安排培训前的相关行政安排事宜等。
严格培训纪律,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
提供一名助教协助乙方实施课程。
为乙方提供受训员工的具体情况及课程内容要求,以便乙方有针对性备课。遵重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允许,不进行复制及出售乙方本次课程的CD、VCD等相关制品。
2.4 乙方的责任:
按合同要求到指定培训地点授课。
乙方于开课前三日内提供与培训课程相关的讲义。
乙方对讲课质量及讲课现场的个人言行负责。
为创造良好口碑,乙方需使用甲方提供的名片,并在与甲方客户接触的过程中,不得留下自身的联络方式,同时也不得提及乙方及乙方所在公司名称。
2.5培训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税后讲师费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整(RMB14800元)。培训期间的差旅及食宿由甲方承担。
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税后讲师费合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整
(RMB14800元)。甲方需于协议签署后、课程实施日前三天(即2009年6月
10日)支付全额培训费肆仟捌佰元整(RMB148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或支票
双方对合作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或擅自非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3.其它事项
3.1本协议签订以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时间,否则视为违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并取得另一方同意方可。
3.2如出现违约事项,违约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3.3乙方如延误培训时间,必须向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之任何分歧或争议,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裁决。
3.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完毕之日起生效。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联系电话: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协议签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