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书()_投资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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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书

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书

委托人、管理人和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甲方:

办公地址:

乙方:

办公地址:

一、释义

委托资产: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币资金;

期初余额:指资产委托管理期限开始日的委托资产值;

期末余额:指资产委托管理期限终止日的委托资产值;

投资收益:指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的差额,如为负值表示投资亏损;

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余额之比率; 工 作 日:指中国境内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营业之日。

二、委托资金、委托期限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甲方本次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含资金与股票,外币资方以合同签署当日中国银行外币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共计人民币:整

(小写)元,(大写)整;

港币元,折合人民币整

2、本次委托期限为年,委托期限为自甲方委托资金实际到达指定之证券帐户,乙方开始操作之日始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如果甲方需要延长期限,应于本协议委托期届满前15天内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延长。

4、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三、资产管理方式

1、委托资产专用帐户内的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通过委托资产专用帐户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合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乙

方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甲方完全信任乙方的专业投资能力,将其拥有的证券帐户操作权委托乙方在委托期内全权操作,并承诺在未得到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对该帐户进行任何操作,如甲方违反其承诺,导致帐户收益损失,甲方需对乙方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该部分投资损失的30%。

3、甲方提供和确认的下列交易帐户:

开户券商:

股东名称:

资金账号:

股东代码:

该帐户为网上交易,网上交易券商、交易密码等需在委托之日起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确认可以操作。

4、乙方仅获得交易权,不能对该帐户资产进行任何划转操作。

5、乙方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乙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6、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券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不得主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乙方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即使通知甲方。

四、乙方的工作职责

1、乙方将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资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资产管理目标;

2、乙方在甲方指定证券帐户名下,按照甲方的投资意愿将委托资产在证券上从事投资组合,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①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②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③乙方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乙方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④委托资产投资于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乙方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甲方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向甲方发送《征询函》,甲方应当自《征询函》发出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不同意该项买卖或没有作出答复的,甲方不得进行该项买卖;

4、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委托期限终止前应将指定证券帐户中的所有证券变现。

5、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专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专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专户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3、甲方声明已听取了乙方指定的专人对乙方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附件一),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4、甲方承诺由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委托乙方管理其委托资产;

(2)获取乙方定期(季度至少一次)提供的资产管理报告和投资策略汇报;

(3)在帐户投资出现的亏损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亏损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投资对策;

(4)当帐户投资出现的亏损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以下义务:

(1)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提供委托资产;

(2)在委托期限终止后个工作日内按照约专户乙方以下帐户支付管理报酬;

(3)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资产运作情况。

(4)在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变更后的资料、信息;

(5)协助乙方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2、乙方声明已指定专人向甲方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甲方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3、乙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乙方保证不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如因买空、卖空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如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再另行规定。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从事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管理业务;

(3)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业绩报酬。

(4)经甲方授权,代理甲方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以下义务:

(1)为甲方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等各类账户;

(2)严格遵守现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谨慎与勤勉地进行资产管理服务,确保委托资产在可控风险范围内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3)保障甲方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委托资产;

(4)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甲方委托情况;

(5)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甲方;

(6)为甲方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7)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甲方;

(8)督促甲方履行委托资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9)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资料;

(10)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业绩报酬

1、甲方应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按照委托金额的年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支付方式如下:

①计提方式:(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1.5% ÷12

管理费每月计提

②支付方法:每季度末由甲方支付一次至乙方帐户

2、委托期满,甲方应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向乙方支付业绩报酬,双方约定为投资收益的,该部分收益为乙方净收益(净收益指扣除本金、交易手续费、佣金、管理费后的收益)。

3、如果由于参与战略配售、增发认购、债券申购等投资导致部分委托资产在到期日被锁定的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在合同到期日进行核算资产总额及投资绩效时,对被锁定资产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照成本价计算。

4、考虑到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可能存在由于业务需要存在资金划转的需要,双方同意在甲方需从委托帐户内提取资金时,对原委托资产做一次清算,并按照本协议规定方式支付乙方业绩报酬;随后的委托资产净值按照提取资金和业绩报酬后予以计算。

十、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1、甲方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投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甲方自行履行相应的义务,或书面委托乙方进行,乙方予以配合。如因甲方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报告。

3、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乙方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甲方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未同意的,乙方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甲方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或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时,相应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的履行事宜,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专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及免责余款

1、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4、甲方如未能按期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支付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延迟一天的滞纳金按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计算。

5、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十三、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协议的变更: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

(1)委托期限届满;

(2)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出现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第4项所述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资金,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起始日期;

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1、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上海),按照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五、协议效力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文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其他事项

1、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2、甲方、乙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月日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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