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天和地下停车位租赁协议_地下停车位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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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天和小区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新疆天和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就乙方需租赁阳光天和小区地下停车场泊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阳光天和小区地下停车场泊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阳光天和小区地下停车场,乙方租赁车位用于停放车型:,车牌号码:,车声颜色:。
二、租赁期限及车位租金: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每月租金: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
三、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不包括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甲方不承担车辆停放期间的丢失及损坏的责任。
四、租约期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并不再通知乙方。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约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位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阳光天和小区地下停车位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和《停放事项》等车位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进出本地下停车位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则视为违约。乙方如违约,协议即终止,已收取的租金费不退,汽车不得再停放在甲方地下停车场。
八、当因第三方过失导致业主停放在车位中的车辆损坏,由第三方(责任人)负责赔偿;如无法查找第三方的,物业公司可根据乙方要求出具车辆损坏证明,以便乙方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