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科创中心入驻协议_服务中心入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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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科创中心入驻协议
甲方:绍兴市越城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位于皋埠仁渎中亚工贸园内绍兴市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孵化楼内计平方米的孵化用房出租给乙方办公及经营使用(面积以现场实测为准)。乙方在孵化用房内主要从事,企业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以及交纳办法:
1.租赁期限:年月日——年月日。乙方最迟在年月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式入驻运行。
2.租金:100平方米及以内第一年免收租金,超出面积部分暂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收取,第二、三年免收租金部分面积暂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余暂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收取。
3.租金和押金的交纳:乙方需一次性交纳水、电、网络使用押金3000元,在合同到期并经甲方对孵化场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租金按年度一次性结算,乙方在每年初将租金交付甲方(本年度租金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付清),逾期不交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相应违约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水、电、网络和物业管理的收取办法:
1.水费:按(中心内总用水费用/中心内总工作人数)×乙方单位实际在岗人数计收。
2.电费:由甲方派人安装电表,人工费用由甲方承担,材料费用由乙方支付。电费按乙方单位电表(入驻企业一户一表)实际发生数加上公摊数收取。
3.网络由甲方负责联系接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4.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水电费按季结算,物业管理费在每年初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出租孵化场地符合出租使用要求。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
3.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或更换用房,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第一条约定要求,在租赁场地内从事,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如确需变更,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作违约处理。
2.按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已不再具备孵化条件而需终止孵化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装修或安装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5.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6.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7.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8.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9.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本中心的管理制度,爱护中心财产、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六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暂未取得执照的企业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但取得执照后立即补盖公章。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越城区发改局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绍兴市越城区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