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长期合作相关协议_广告长期合作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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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合作广告制作协议

广告主(以下称甲方)广告经营者(以下称乙方)庆阳市名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项目名称:

1、天悦城购物中心广告宣传制作发布项目

2、宜家超市广告宣传制作发布;

二、广告制作项目:印刷、展架、易拉宝、雕刻、喷绘、写真等。

三、广告制作完工时限:签订合同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制作项目也可另行商议。

四、完工验收: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三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印刷、展架、易拉宝、灯箱、喷绘、写真等小样。

五、广告制作价格,根据前期报价表执行。

六、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以公司转账方式。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2.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进行更换。

九、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要求变更制作量或设计的。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期完工,按扣除一定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十三、其它说明:

1.本合同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2.甲方的关于稿件确认人、有关往来文书交收人为

3.本合同所列价款、定金均为人民币现金。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庆阳市名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电话:电话:0934-8687222

时间: 2013 年月日时间: 2013 年月日

附件1:

庆阳市名扬传媒有限公司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户名:樊明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6222 0227 0900 0460 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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