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车身广告合作协议_公交车车身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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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县城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繁荣**县公交事业,方便乙方业主的实际需求,根据相关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所属的位于县汽车总站旁***超市门前的公共汽车其中一块站亭投放车身广告,该块站亭:长m×m前后侧各一幅,双方的合作期暂定年(即从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期满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价格在原基础上每年递增10%。
2、乙方以每年元/辆的价格(含制作发布费及税费),使用甲方位于上述地点的其中一块站亭投放广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定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张贴。在广告发布期内,乙方需要更换形象画面内容,由乙方支付制作费和人工费,每辆1200元/次。
3、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合同总额的50%广告发布费5500元人民币,六个月后付清余款5500元人民币。
4、广告发布期内,双方有义务维护其广告画面及站亭的干净,定期进行维护,以保广告发布效果。
5、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业务与对方无关,需各自履行相关的义务与责任。
6.如国家政策全部不允许发布广告,本协议可以自动终止,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月份数结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有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县城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