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定稿)_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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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协议

【2009 】广时律刑委字第号

委 托 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

甲方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助理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的辩护人。

第二条 委托律师的代理阶段、权限及具体事项如下:

1、2、(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及辩护。

2、如乙方承办律师在完成委托事项工作中失职,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3、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隐瞒事实。

4、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承办律师真实案情,否则乙方承办律师自知晓上述第3条情形起,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辩护。

第四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承办律师有向甲方了解涉案真实情况的权利。

2、乙方承办律师作为甲方辩护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应指派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实习律师或助理作为辅助人员参与辩护,应在本合同中明示。

4、乙方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但委托事

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

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甲方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港币元,办案差旅费

人民币/港币元。以上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支付,逾期支付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第六条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第七条

第八条

甲方(盖章):

地址:

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传真:

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乙 方(盖章):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地址:罗湖区文锦中路1013号朝花大厦803室代表人:联 系 电 话:0755-83293778传真:0755-84221042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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