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车辆团体保险业务合作协议1_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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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车辆团体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教职员车辆团体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有偿服务、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浙江省玉环县范围内为开展教职员工车辆团体保险业务进行合作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保与承保

第一条甲方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投保人委托,为投保人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费。

第二条乙方作为保险人承保甲方提供的教职员工车辆团体保险。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宣传、实施教职员工车辆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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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的保险方案和费率出具保险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以全省该险种保费总额为基础的经纪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条保险条件:

教育系统内车辆或由经纪公司出具的证明都可享受本团体优惠方案。并安排专人为教育系统车辆团体提供承保服务。

第六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按电销价格承保(贷款车按担保公司要求承保)。

第七条教职员工在投保时向乙方提供投保教职员工车辆的详细情况。乙方向教职员工提供保险单。

二、理赔服务

第八条甲方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调查赔案。

第九条乙方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人理赔服务。

第十条乙方应在收到索赔单证之日起1日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万元以下当天赔付;十万元以下三天赔付。

第十一条乙方实行全天候现场查勘制度,设专用报案电话。乙方勘查时当即向保险人及时、详细地介绍理赔程序和所需单证。

三、保全服务

第十二条乙方向甲方提供投保人信息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变更、被

保险人信息变更、身故收益变更等保全服务。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全申请书、保单原件(复印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四、其他

第十五条:

1、享受电销价格:按照承保公司的电话营销价格(保监会规定的最低保费)投保。

2、享受专人服务:乙方按贵宾客户提供点对点服务,安排专人提供足不出户办理承保、理赔服务。

3、绿色通道服务:手续齐全,万元以下当天赔付;十万元以下三天赔付。

4、享受VIP贵宾客户待遇+同期业务推动

5、甲方全程监督乙方承保理赔服务品质并打分,甲方可根据评估有权来调节下年度的市场分额。服务有投诉按每次投诉100元给车主。此条只限于有效投诉,并保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对合作事项及其他涉及的所有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披露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因本协议的解释、效力、订立、履行等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该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期满之日双方未有异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自动延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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