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协议_信息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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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信息安全
1、乙方接入甲方网络的用途为:□企业自用□对外经营用□其他
2、乙方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各种形式的非法VOIP和国际来、去话及转话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开设各类服务站点(包括 BBS、WWW、FTP等)。
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网络资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黄色等信息;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邪教活动、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不得利用互联网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用户数据资料,不得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和出售接入甲方网络业务使用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义务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
6、对出现来源自乙方的互联网攻击,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甲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调查,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8、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具备合法的相关资质,并保证其有效性。乙方申请服务时,需向甲方提供:公函、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经办人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电话。并保证所提供的乙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人员核对客户资料,保证业务内容与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甲方如发现乙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9、乙方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凡因乙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或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