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委托代理协议新(付定金)_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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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博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一、标的物: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字第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委托事项:
1、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2、乙方在签定本协议的当日,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销售定金。
三、委托期限:
四、房屋价格: 自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个工作日。
1、经乙方评估,标的物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整),上述价格为扣除佣金、税费后净得款,甲方认可此价格。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如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上述标的物销售,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乙方所支付的销售定金转为赔偿金,本协议自动解除。
□其他方式
五、配合行为:(注:本方式须在加盖乙方合同章后生效)
□ 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间,甲方将上述标的物钥匙交与乙方保管,乙方仅做看房之用。
六、甲方义务: □ 甲方保证在委托期限内配合乙方不低于次/每周看房。
1、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2、委托期间,甲方承诺上述标的物全权委托乙方销售,不得另行销售。
3、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的物之《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协议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4、委托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在解除本协议之日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销售定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标的物出售价格2.5%数额之违约金。
5、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若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协议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委托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看房、洽谈等销售中间行为。
7、如乙方在代理期间将受托房屋成功销售,则买卖合同签定当日起本协议终止,已付销售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8、甲方认可委托乙方成功出售标的物之佣金收取标准为:成交价*1%+1500(居间服务费+中保办证费)。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指派专门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2、乙方应利用连锁店面、呼叫中心、公司网络平台、展会、宣传资料、媒体广告等多种渠道为甲方 房产进行宣传推广,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按标的物评估价或与甲方的协商价与买方签定买卖合同。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鸿吉佳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
八、甲乙双方对委托成功日期的界定:
九、其它约定: 乙方通知甲方可以签定买卖合同的日期。
1、甲方声明:乙方对标的物代理出售事项具有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自由选择买方类型、付款方式、转委托权等,但不表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并不因以上原因而不签署相关买卖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仅有对甲方委托标的物书面材料做文字审核之义务,并不承担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鉴别的义务。如在标的物出售当中产生纠纷及损失赔偿,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
3、如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无法达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甲方违约条款赔偿乙方。
4、如乙方完成本协议之代理事项,买卖行为中的相关事项以最终签定之买卖合同为准。
十、免责条款:
5、此协议为文本协议,不得任意添加或涂改,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或难以出售,本协议解除,甲、乙双方均免责。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乙方应退还甲方留置之全部证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通信地址:
固定电话: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移动电话:委托代理人: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移动电话:
乙方:博房(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