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_流动人口协议书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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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协议书

为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规定,经村委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流动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后, 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1、2、负责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与乙方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申请单;协

助乙方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有生育现象的督促其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负责为乙方安排计划生育,协助办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审批手续,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负责为乙方落实各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奖励优惠政策。

3、4、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流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流入地详细地址、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及联系电话。流出后若居住地址、从事职业、从业地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必须在15日内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属重点服务对象的:

(1)流出前到乡(镇、场、居委会)计生服务所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流入地乡(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按要求寄回《报告单》的愿意接受,《村规民约》的处理;

(3)流出后若婚、育及子女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在三个月内到甲方换领新《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持《生育证》在外地生育者,当月内向甲方提供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及《出生医学证明》。如乙方出现计划外生育,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若有违反将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处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返回户籍地居住之日止(一般为三年)。

村委会意见(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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