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补偿协议_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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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公司名称待定)
第二条 乙方以投标方式取得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R21-16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该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核定为34400平方米,即51.6亩,规划建筑面积79120平方米,位于杭州市丁桥大型居住区块内,东至规划河道,南至八号路,西至东风港,北至大农港。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地块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以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和以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
第四条 R21-16地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440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3,航空限高50米,规划建筑面积 79120平方米,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30元计,暂定土地开发补偿费人民币7358.16万元(柒仟叁佰伍拾捌万壹仟陆佰元整)。其他条件可参考《杭州市规划管理丁桥东单元(JG0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终地块规划指标以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为准。项目建设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建筑面积部分的超出部分,其土地开发补偿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5元补交。
第五条 该项目土地补偿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中标通知后2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20%,计人民币1471.632 1
万元(壹千肆佰柒拾壹万陆千叁佰贰拾元整);第二期在2006年8月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土地开发补偿费的40%,计人民币2943.264万元(贰千玖佰肆拾叁万贰千陆佰肆拾元整);第三期在正式开工前付清(开工时间以2006年10月30日为准),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届时该地块仍不能开工的,乙方必须在2006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剩余的土地开发补偿费,计人民币2943.264万元(贰千玖佰肆拾叁万贰千陆佰肆拾元整)。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开发补偿费在竣工验收时结清。
第六条 该地块的立项、土地、规划、开发等有关手续在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后,由乙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 该地块的其它手续根据杭州市政府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付清所有土地开发补偿费后正式向乙方交地,甲方在地块正式移交前负责地块管理。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支付第一期土地补偿费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测绘、勘探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甲方确保正式交地前乙方办理各项开工审批手续不受因未交地原因而造成影响。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地块出让范围红线以内的土地由甲方拆成净地后,经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乙方使用。交地标准为: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地表自然平整,围墙按四至范围砌筑,界址桩埋放齐全。甲方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大市政配套建设,确保周边配套设施设备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地块施工用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接至R21—16地块内。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上述应付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期付款时间逾期30天以
上(包括3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由市建委对该地块重新招标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交地,甲方应按日赔偿乙方已付款的1‰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违约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如单方面提出不能履行协议而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原因致使本地块不能开发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本协议,甲方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开发补偿费(不计息)。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双方确认无误,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协议由杭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期建设指挥部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法人所在地:法人所在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