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康达经销商样车协议_海康合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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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马自达样车展示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合肥新海和信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诚信之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在区域内经销长安马自达产品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样车展示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为长安马自达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的在安徽的销售服务店(4S专卖店),为了更好的配合长安马自达销售有限公司做好其产品在安徽的发展,甲乙达成合作展示销售意向并委托乙方负责该区域的长安马自达销售工作。
一、甲方:合肥新海和信汽车有限公司是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代码证号:69735998-7。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4号)。
乙方: 安庆市大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经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代码号为:7913799-6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11号
二、甲乙双方在确立乙方为安庆区域经销商的同时,乙方向甲方购买1台展示车。
车辆信息如下:车型:样车价格:车架号:发动机号:
乙方自行购买的展示车辆可以在45天内(以提车之日起计)提出更换颜色或升级为更高价 格的车型(无同型号车型更换乙方惟有选择升级车型);
若乙方在45天内提出更换颜色或升级为更高价格的车型(无同型号车型更换乙方惟有选择升级车型),以提车之日起45天为壹周期延续计算;
若45天之内无更换要求则甲方将不予以更换或升级,视乙方实现销售并开票;
在乙方提车45天之内,若甲方提出更换乙方所购车型遭乙方拒绝,则甲方视乙方实现销售并开票;
三、乙方自行购买的未实现销售的展车(甲方未开票的),如遇厂方降价,甲方在厂方的政策范围内,给予乙方补偿。
四、样车采购办法如下:
1.乙方每月在25日前将车型、颜色、数量等以统一订购单的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至甲方,(1)
经甲方确认后回传。
2.乙方提车需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其所开具的支票、本票或转帐到户后予以发车。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车辆合理内调行为。
4.乙方必须对其所购车辆进行必要维护,如:车辆行使码表的公里数限制---不超过50公里、电瓶维护、外观维护、车胎维护、车辆必要的机件维护等------。若因维护不当所照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车辆装潢约定:乙方对所售车辆私自改装,所造成的损失或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并另做补充,协议期内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有效期为 45天,自2011 年 9月16日至 2011 年 10月31日止.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样车协议订立的日期:2011 年9月16日。
十、本样车协议订立地点:合肥市区。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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