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合同书附加转让协议书_承包土地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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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书》附加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2008年3月7日与小密枝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所拥有的权利义务转让予乙方,双方约定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内容、范围:
1、甲方将承包经营的位于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小密枝村委会
地名“挖水处”的林地、林权及所承包地等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范围包括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为 按原承包合同所登载 的林地及四至界限范围内的林权证登记的面积和未登记但甲方已向农户承包的改部分林地上的权利。
2、转让林地的四至界限为:。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44年零7个月。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58年2月28日止。
三、转让款的计算及支付:
1、双方约定总转让款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正(¥2500000元);
2、付款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
年7月10日止支付转让款贰佰肆拾伍万(¥2450000元),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移交及相关变更手续(注:变更手续不包含林权证的变更)之日一次性支付清余款伍万元(¥50000元),转让款以
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在之前已支付的定金壹拾万元(¥100000元)在支付转让款时抵扣转让款。
3、乙方转让后支付给甲方的承包款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甲方
享有的一切权利归乙方享有,甲方应承担的一切义务由乙方履行。
四、其他约定:
1、甲方应保证对转让林地享有完整的权利,保证在转让期间其
他任何人不得对转让标的主张权利。
2、在协议履行期间,若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转让林地,导致双方的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双方互不算违约,也不存在返还转让款。地上附着物、林地、林权等应得的补偿费用等所有权利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但相关赔偿、补偿事宜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履行协助义务。
3、在转让期间,乙方投资所得收益,向各级政府争取的项目资
金和各种扶持费用等全部归乙方享有,乙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均有乙方自己承担。
4、在转让期间内,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政策规定等情况
下可以转让,但转让后应及时告知甲方。
5、本协议签订,乙方付款后,转让四至界限范围内的全部林地
及林木等土地上所有的全部权利均归乙方享有。相关林权证书等权利证书,手续应与本协议一起交由乙方持有。
6、在办理权利变更登记前,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有权
对林地上的林木等进行合法的处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乙方处分相关权利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处分所得收益全部归乙方享有。
五、特别约定:
1、因甲方在承包取得该片林地后,虽明确了四至界限,四至界
限也没有任何争议,但林权证书登记的面积登记和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以原承包实际面积和后续甲方向农户承包的面积,都在转让范围内。
2、在2013年内,甲方和村委会需将林权证书变更到乙方名下,办理林权转让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现在该承包林地范围内的全部投资权利和附属物等现有
财产和权利全部一次性作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第三条的转让价款之内。
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权及林地、部分土地系甲方从第三人和
村民处承包,租赁取得。甲方须保证本次转让已经取得原发包人、出租人的同意,转让无任何权利瑕疵,第三人对此无异议。
5、转让后甲方与第三人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小密枝村委会于
2008年3月7日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继续履行,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方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转让由槐丽媛享有和承担。承包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由槐丽媛和发包人小密枝村委会履行。转让后乙方槐丽媛与原承包方和农户之间的权利义
务按照原合同执行。
6、甲方在签订转让协议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行承
担,与乙方无关。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
违约按照合同标的的40%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解除,应赔偿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三份。
甲方:昆明旺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庄久毅
乙方: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