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重石运输协议书_运输车辆运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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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泥运输合同
甲方:南宁市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队
乙方:广西润龙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甲方对陶瓷泥材料运输的需要,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担为甲方陶瓷泥运输工程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约
1、项目名称:陶瓷泥运输
2、运输地点及运距:起点在广西融水县安陲乡吉曼村整浦屯叶山长石矿,终点至融水县和睦镇新型材料工业园区陶瓷泥加工场,货物运输距离100公里以内。
3、合同期限:自乙方车辆进场之日起一年,双方于合同期满时,根据合作意向如无异议即可续签合同。
4、进场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确认日期为准。
二、运距、单价
运距为100公里,单价每吨肆拾伍元不含税。乙方只运输,不包挖、装车。
三、付款方式及运输保证金:
1、结算周期:按月分两个周期结算,每月15日前(含15日)为第一结算周期,16日至每月最后一日为第二结算周期,每次结算按当期过磅单为依据实际完成量结算,甲方结算时扣除相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2、结算方式:每月15日的第一个结算周期,甲方按双方签认的实际运输款扣除相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预付80%给乙方,剩余20%款项,甲方应于第二结算周期连同第二结算周期的运输款一并支付给乙方。
3、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运输款给乙方,乙方首款账户详细信息为: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4、运输保证金: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作为乙方运输管理保证金,该款项由甲方分次从乙方的运输结算款中按每月拾万元
(¥100.000.00)扣除,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纠纷及其他异议时,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5、甲方为乙方进场负责运输车辆预付供应0#柴油并负责柴油质量,价格按当日零售价。乙方负责运输车辆进场后,每天每辆运输车借支生活费100元。柴油虽由甲方预付供应,但最终购买该柴油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每次结算时甲方从乙方应得得运输费中扣回。
四、具体履行条款
1、乙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正常运输,甲方如不按时结款,乙方有权停工,且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每天每辆车赔偿3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50元,赔偿最长不超过15天,甲方如不按时付款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给乙方的上述赔偿款项为甲方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
2、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车辆进场后,经甲方登记车辆号牌证实乙方车辆进场数量,第一期20辆,随后根据甲方的工程需要进场车辆,乙方保证车辆到位。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事宜及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乙方停工,经甲乙双方证实后,从次日的10时起,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规定的标准赔偿
乙方。赔偿最长不超过15天,甲方如不按时付款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给乙方的上述赔偿款项为甲方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
4、甲方必须办理此项目的山、路等相关手续,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车辆进场后,因甲方事宜不能正常开工(但雨天不能开工、山体塌方自然灾害、必要的道路修复整理、安装必备的工程装备设施、供电局停电等情况除外),由甲方按本合同的第四条第1项规定的标准赔偿乙方。赔偿最长不超过15天,甲方如不按时付款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给乙方的上述赔偿款项为甲方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法律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其与乙方运输工作有关的手续真实合法有效,甲方委派的代表行使甲方的权利,负责与乙方进行协调沟通。
2、甲方负责生活住宿、板房、饭堂、冲凉房等,生活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如甲方超过时间未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或停用乙方一切运输车辆(但如果乙方的相关运输车辆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运输证件以及乙方的驾驶人员无合法有效的证件,则甲方有权停用乙方相关运输车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停工待款,甲方赔偿内容同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赔偿最长不超过15天,甲方如不按时付款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赔偿给乙方的上述赔偿款项为甲方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并一次性退还乙方留在甲方的保证金。
4、开工后甲方需要增加车辆,需提前五天通知乙方,如乙方无法增加安排车辆,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车辆进场施工。
5、甲方负责向交警、路政、运输等有关部门沟通相关事宜。闯红灯、违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但撒漏、超载扣车罚款及本工程线路内一切由甲方承担费用。
6、甲方必须负责运输道路畅通,如有需要,由甲方安排修整道路或委托乙方负责修整,修整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免费修车,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7、除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但雨天不能开工、山体塌方自然灾害、必要的道路修复整理、安装必备的工程装备设施、供电局停电等情况除外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每月正常开工25天,每天至少工作8小时。
8、乙方如要求晚上加班运载,甲方在不影响双方安全生产及政府执法机关不禁止,并经挖土机、推土机老板及司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同意乙方要求进行加班,并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要求挖土机、推土机配合有效速度。
9、甲方不得超越乙方与乙方所管辖的车队进行经济合作等,未通过乙方管理人员,直接安排车辆作业,将视为违约,甲方将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0、甲方保证乙方车辆进场后5天内施工,否则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办理。
11、甲方负责运输道路一切环保及道路清理漏泥事宜及费用开支。
12、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运输工作未满一年,乙方车辆调车费用由甲方承担,运输工作满一年,乙方车辆调车费自负。
13、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在双方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与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签订同等合同,或直接安排其它车辆运输,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将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负责组织具备有20辆以上有合法运输证件的、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自卸运输车进场。乙方进场的所有司机必须持有效合法的符合驾驶类型的驾驶、运输等证件,在施工中出现交通事故、违章等行为及产生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服从甲方生产安排,在施工运输期间出现的矛盾及时汇报甲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运输安全条件和数量的自卸运输车和司机进场,经6天期限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组织安排其他车辆运输。
(2)如乙方进场的自卸运输车出现无合法运输证件或出现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车况的情况,以及乙方进场出现没有持有效合法的符合驾驶类型的驾驶、运输等证件的情况,乙方要及时纠正,如在2天内不能纠正,则甲方有权拒绝该车或该司机进行工作,并且甲方有权组织其他车代替不合格的乙方进场的自卸运输车,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在非甲方责任的情况下连续停工6天(如雨天不能开工、山体塌方自然灾害、必要的道路修复整理、安装必备的工程装备设施等情况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留存在甲方保留的保证金。
(4)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单方叫自己的运输车辆停工离场,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留在甲方的保证金。
(5)乙方要做好运输途中遮蔽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撒漏。
3、乙方负责对自有员工及司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的教育。
(1)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等有关规定条例及甲方指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乙方遵守施工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现行管理法规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有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对在现场自有管理人员及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在施工现场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要依法分清双方法律责任,按法律规定办理。但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由乙方按照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法律法规办理,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建设、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乙方:
南宁市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队广西润龙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南宁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