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协议书(河北)_质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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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量 保 证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上,达成以下质量保证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购双方均应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互相提供加盖本企业红色公章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GSP认证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甲方另须提供加盖了企业原印章的有法人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原件,业务员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和该业务员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二、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药品的质量:
1、甲方所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标准(中国药典、部颁标准)。
2、整件药品必须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内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若为进口药品,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口岸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注册证”。
4、购进生物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三、四、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品质量要求,包装牢固,符合储存运输要求。乙方的储存甲方承担所供药品质量问题(经法定部门确认)的责任。在药品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负甲方在向乙方供货时必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及药品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发条件应符合GSP的要求,如因乙方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责退换及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若因购方保管、养护不善而引起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票与销售清单的开具单位及内容应保证一致。销售清单应包括药品通用名、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价格、销售与供货单位名称、复核人、送货人等内容。六、七、八、九、十、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盖章)法人(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如甲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账号、税号及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甲方在与乙方开展业务活动之前,应按有关规定与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手续和资料进行登记备案,若消费者因药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果确认属于供方责任的,供方要供、购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未经备案甲方不得向乙方供货。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