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 污水处理厂_污水处理厂调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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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协议
甲方:黄龙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石堡镇梁家河村委会
为了顺利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推进我县城镇发展进程,根据延安市发改委延发改投(2008)568号文件精神和县上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位于石堡镇店子河村后河,共18.15亩,该块土地东起黄起秀承包地,西至陈立虎承包地,南至渭清路,北至地畔
第二条: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及《陕西省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24000元,地上附着物参照304线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省道304线建设征地标准执行(详见确认兑现表)。以上两项共计497900元补偿费。
(三)签字确认
依照补偿标准,每户的补偿费按照实地勘验核实、并经户主签字确认。现地核实确认表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补偿兑现
各户应得的补偿费总额,经被征地户签章后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办法,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基础上,将补偿费一次性足额兑付给该宗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村民),村集体不留存。应兑付给群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必须于征地核实确认结束后30日内一次性兑付乙方应得的各类补偿款。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一个月交付被征土地,逾期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在征地款付清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借口阻挠工程建设正常施工,否则,造成后果自负。
第七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协议。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2-
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镇)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年月-3-20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