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票质押担保协议书(石家庄)_石家庄抵押担保贷款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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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业务操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20110907-0

1调资出票方:石家庄玉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项目借款方:深圳市易联凯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乙方因开发建设项目急需资金,甲方同意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银票)并由乙方以银票为质物办理质押贷款的形式为乙方提供担保。乙方自行选定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或乙方安排的第三人须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股份权益或项目经营权益(以下称抵押财产)抵押给甲方并办理完备抵押公证或见证手续,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范围,对口安排甲方控股的企业或甲方的关联企业向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或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申请开出金额为万元的银票,银票的承兑期间为陆个月;银票的出票人为甲方的控股企业或关联企业,收款人为乙方。双方商定担保期限为叁拾陆个月。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的,每陆个月末前拾伍日,甲方有偿续开新票,收回原票。

2、甲方按银票票面记载金额的20%(计万元)一次性收取咨询服务费用。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的,每增加陆个月,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票贴现利率上浮100%向乙方加收一次咨询 1

服务费用。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协议涉及到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采用开立个人联名账户的形式交付。联名账户的开户人为:甲方时佳亮、乙方颜海祁、见证方马于超、钟凯共四人,开户行为:双方共同选定的工商银行石家庄市某一支行。各方一致同意联名账户的授权人为见证方,由见证方根据以下原则处理联名账户存款:

1、签定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向联名账户内存入万元履约保证金,甲方于保证金到账后叁个工作日内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2、出票时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共同至出票银行现场对出票过程进行见证。银票开出后当场扫描,各方分别保留扫描件,原票由各方加签封存后交甲方保管。乙方将银票扫描件电邮至贷款银行进行查询。

3、在甲方出票后壹个工作日内,如未接到贷款银行确认银票虚假的通知,则在上述时限过后,见证方应无条件将联名账户内的履约保证金万元全部支付给甲方;如乙方举出充分证据证明银票虚假,则见证方应无条件将联名账户内的履约保证金万元全部退回给乙方。

4、在本次业务操作过程中,见证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见证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借口阻止见证方执行本协议约定条款。

第三条:乙方应提供下列真实、有效、合法的企业和项目资料:企业基础资料、法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抵押标的(物)

权属证明文件及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批准文件等;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所需手续自行准备齐全。

第四条:针对银行开票需要,甲方安排的银票出票人与乙方正式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表,由甲方联系银行安排出票。银票收款人一栏乙方开户行确定填写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帐号填写为:***9056。

第五条:乙方或乙方安排的第三人以抵押财产作反担保,与甲方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样本详见附件,以下称抵押协议)。乙方或乙方安排的第三人应提供有权处臵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同时出示法人委托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身份证明等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于甲方所在地公证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办理完备抵押公证或见证手续。

第六条:乙方办理的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早于银票的承兑日(以借款合同中批准的日期为准)。贷款到账后,乙方应立即将款转出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提前还款。乙方须在与贷款银行签订完备的质押合同之“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或意思相同名称不同的相应条款)一条中明确约定:“出质人(即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前偿还贷款”,并在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交银票前将质押合同原件交给甲方保存。

第七条:甲方郑重承诺:保证银票自出票银行正常开出,票面真实并可接受正常查询。在乙方质押借款合同及抵押财产的抵押公证或见证手续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完备经过甲方确认,并将质押合同原件交予甲方保存后,将银票原件交给贷款银行。保证妥善保管乙方质押合同原件,仅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或用于乙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乙方郑重承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真实、有效、合法,可以按照甲方需要办理抵押公证或见证手续。保证银票“只做质押、不得背书转让”(并由甲方在票后背书栏以条形章形式注明以上内容)。保证银票只作质押贷款业务,不得用于票据连接、票据拆分。不得将银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乙方与其他企业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在质押贷款到期时按时还款并将银票退回出票人;或在贷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形成固定资产后抵押给贷款银行,用于臵换甲方提供的银票质物。保证在甲方出票后肆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质押借款合同及抵押财产的抵押公证或见证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同时将质押合同原件交给甲方保存。乙方选定的质押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福民支行,该银行一经确定不得更换,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出票,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权向见证方索要乙方提存的履约保证金;如甲方出具虚假的银票,见证方应将乙方提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甲方还应双倍赔偿乙方先期交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双方商定担保期限在陆个月以上的,乙方于每陆个月末前拾伍日通知甲方续票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约定开出等额新票,配合乙方贷款银行查询后贷新还旧并收回原票;否则视为甲方违

约,乙方贷款银行有权兑现原票。

3、如乙方及贷款银行怠于行使权利,在甲方出票后壹个工作日内既未前来实地查询也未进行网上查询,则见证方应于上述时限过后无条件将乙方提存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支付给甲方。

4、如经甲方核实,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完成银票质押借款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自行处理银票,乙方通过见证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获得约定取得的服务费用。

第十条:在正式操作之前或操作过程中,如需修改操作方式和程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甲方所在地签署,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乙方提存履约保证金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见证方执贰份。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

签订时间:年

日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邮箱:签订地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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