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肉牛生产收购协议书_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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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肉牛)生产收购协议书

采购方:安龙县金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生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及为保证所订购(生产)的农产品符合相关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自2012年起,甲方每年向乙方订购肉牛,订购期暂定5年。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肉牛必须来自于甲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养殖的肉牛。

三、在订购期内,甲方有偿为乙方提供肉牛养殖所必须的(√饲料、√疫苗、√兽药)等投入品,同时为乙方无偿提供肉牛生产所必须的无公害生产技术,每年聘请有关技术人员为乙方无偿进行技术培训2次以上。

四、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肉牛养殖。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鱼药、饲料及添加剂)投入品,使用限量使用的投入品,要严格规定,保证安全休药期。

五、乙方在肉牛养殖中,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甲方提供的统一格式,严格认真地做好生产记录。

六、肉牛出栏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无偿提供的无公害标识要求对肉牛进行捆绑。

七、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建立兽药、饲料购进索证,检查验收,标识管理制度,建好进出购销台帐。不购进、不经营不符合检验标准的农产品,决不采购来路不清、渠道不明、未经检验和无证无票的兽药、饲料、及相关农产品。

八、肉牛出栏后,对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甲方按照当年市场价上浮3%向乙方收购,不得压价。

九、甲方违反第三条,乙方有权拒向甲方提供肉牛;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甲方有权拒收肉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销售肉牛的,不得使用甲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再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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