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转让协议_转让合同协议书

2020-02-29 协议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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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宁乡道林镇垅枫村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矿产资源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就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整体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范围及内容

甲方将采石场现有场地整体转让乙方,包括采石场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证。具体转让内容如下:

(一)采石场全部资产情况

(详见资产清单并附实地照片)

(二)采石场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宁乡县道林镇长相采石场采矿许可证

2、地理位置:宁乡县道林镇垅枫村

3、采矿权许可证号:C***00675944、有限期限:三年(2010年月12日-2013年6月12日)

5开采矿种:砂岩

6、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7、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8、矿区面积:0.0926平方公里

9、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见附件副本复印件)

(三)采石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为方便采石场的生产,乙方将承继甲方与他人签订与采石场有关的一切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议,除此之外的协议乙方概不承继,仍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四)其他证照情况

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爆炸物使用证等证,其余矿长、安全员、爆破员由乙方聘用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转让条件

(一)法定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甲方承诺转让的采矿权已达到

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

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属于国家出资的已缴纳相关价款;

(二)其他条件

1、甲方承诺全权承担该采石场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后,因开采发生的一切风险及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2、转让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三、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一)本次采石场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大写 叁佰万 元);乙方分 三 支付完毕:

1、第一次自协议签订后 50 万元(大写伍拾万元)作为履行协议的定金;若本协议未获国土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则仍不计利息退还原数定金。若本协议通过审批,则定金视为第一笔转让费;

2、第二次自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

3、采石场达到以下生产条件后支付剩余转让费:

(1)已配合乙方签订转让后采石场所需用设备进场相

关协议后乙方设备进场地及其它相关协议。

2、甲方将采石场的一切变更证照手续向乙方交付完毕,并将采石场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造册移交,如仍遗留事物,甲方应处理完毕(包括公伤事故处理,当地政府、村委应缴费、税、利润 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保障采石场项下的采矿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双方的权益,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条件作充分了解;但甲方对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有保密义务。

2、甲方在协议签订后,收到乙方定金应立即全面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转让审批手续。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移交采石场及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地质技术资料。

4、甲方在协议签订后,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财务和协议等公章交付乙方,乙方 金住采石场,甲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所有财产,具体移交事项应制作移交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全面积极履行以下协议义务:

(1)如有需要,甲方负责与村委及租赁等协议的相对人进行沟通,保证

采石场有关的协议)中相应的权利顺利实现。

(2)当乙方在交接期间开采工作遇到当地村委或居民阻扰时,甲方应积极协调相应关系,以保证乙方正常开采工作,乙方造成原因除外,若甲方怠于履行协调义务,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随时要求甲方完善在转让前采石场及采矿证等证照的相关手续;

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采石场的地质技术条件、区域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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