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分配协议_关于资产分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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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配协议
股份合伙出资权人:汤成林,男,出生于1963年9月12日,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张家巷36号1-3-6-45号,现住:三台县潼川镇环城路环城家园,身份证号:***975(以下简称甲方)。
股份合伙出资权人:王吕洪,男,出生于1966年6月13日,地址: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018号附02号,身份证号:***753(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合伙出资以四川省三台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的“华盛新苑”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底层商业用房设计面积较大,导致销售困难,为此,经甲、乙双方决定按该项目投资股份份额作资产分配。
一、分配的法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本项目资产分配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分配方案,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先选择。资产分配以后由双方各自处置(出租、出售、自营),互不干涉;此次资产分配折抵该项目各方所投股金和利润分配,该项目各自所投股金在此之前已出租的门面租金本年度充公;在此之后,如任何一方需要出售所得资产其税费各自自行承担。
(二)基本方法
按该项目底层剩余商业用房面积1890.31㎡,按该项目双方出资份额,甲方占60%,甲方应分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1134.19㎡,即:(2号)101.91㎡;(3号)255.43㎡;(4号)286.23㎡;(10号)150.71㎡;(A1号)169.69㎡(A2号)88.31㎡;(A3号)89.08㎡;合计面积为:1141.36㎡。乙方占40%,乙方应分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756.12㎡,即(5号)194.93㎡;(6号)151.26
㎡;(7号)254.99㎡;(A4号)60.66㎡(A5号)29.17㎡;(A6号)57.94㎡;合计面积为:748.95㎡。甲方实得面积超出应得面积7.17㎡,乙方实得面积少于应得面积7.17㎡,因此,乙方应得底层外本项目全房面积。
二、资产分配
依照上述方法,对两边的门面位置、建造结构(柱子)、门面深浅等综合因素进行测评分析,虽然靠广场方向面积多7.17㎡,但门面深度、柱子、临街段面、使用价值等却差于靠上大佛寺道路方向的总价值,如果愿意选择上大佛寺道路方向的门面位置者,选择方就向靠广场方向的门面位置找补价值差人民币现金15万元。最终乙方决定选择(5)(6)(7)(A4)(A5)(A6)号门面(靠上大佛寺道路方向)。剩余(2)(3)(4)(10)(A1)(A2)(A3)号门面(靠广场方向)由甲方所得。乙方愿意向甲方找补差人民币现金15万元,待该项目下次分配利润时,由乙方从应分利润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该协议签定后即日起甲乙双方自主决定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不论与该协议确定价值高低,双方均无任何权力干涉,更不得阻挠。
四、项目已出租的门面,次年起由已拥有处置权的各方在确保承租方与项目方已签订出租协议不变的基础上收取租金。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附《华盛新苑2号楼》底层商业门面的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一四年月日